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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1.总则
1.1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为指导思想;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工作原则。
1.3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以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1.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公司消防安全组织与领导
2.1.消防安全委员会
2.1.1主任:隗成武(总经理:消防安全责任人)
副主任:蒋海鸿(生产副厂长:负生产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谭福春(机电设备副厂长:负机电设备及维修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姜晓琳(总工程师:负工艺技术化验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2.1.2委员: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2.1.3日常业务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2.1.4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布置下步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等内容。
2.1.5为及时深入贯彻国家或者上级指示精神,可临时召集会议。
2.2工作职责
2.2.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精神、指示和要求;并对贯彻情况实施监督。
2.2.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性大检查;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2.2.3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审;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
2.2.4对危险性较大的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负责各方协调处理。
2.2.5负责消防安全先进经验的推广和奖惩工作。
2.3公司隗成武总经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部主管为消防安全管理人,主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与指导。
2.4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班、组级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逐级分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或者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具体落实到每个人。
3.1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职责:
3.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1.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1.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监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案;
3.1.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1.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1.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3.1条各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3.2.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2.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2.4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3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4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5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职责:
3.5.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消防情况。
3.5.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5.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5.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5.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5.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3.5.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6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6.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6.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6.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6.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3.6.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6.8消防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9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7公司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7.1后勤部
3.7.1.1食堂、宿舍、浴室、保洁、门卫等后勤部门的防火安全。
3.7.1.2员工通勤车为特别重点部位。禁止在车上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上车。
3.7.2供应部
3.7.2.1办公地点的防火。
3.7.2.2所属各类库房的防火安全。
3.7.3行政部
3.7.3.1自己办公室、领导办公室、会议室的防火安全。
3.7.3.2所属信息系统的机房防火安全。
3.7.3.3公司业务用车辆的防火安全。
3.7.4财务部
3.7.4.1财务资料及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3.7.5设备部
3.7.5.1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3.7.5.2机械设备电气方面的消防安全,如变电所、锅炉房、维修动火作业等。
3.7.6工艺部
3.7.6.1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3.7.6.2化验室的防火安全。
3.7.7调度部
3.7.7.1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3.7.7.2磅房和原煤上料现场及原煤、矸石、商品煤堆场的防火安全。
3.7.7.3生产车辆的防火安全。
3.7.8安全部
3.7.8.1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3.7.8.2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7.9其他部门
3.7.9.1对各自的办公室及资料的防火安全负责。
3.7.9.2对分管范围内的其他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负责。
3.8生产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8.1返煤地道、原煤栈桥;
3.8.2筛分破碎车间;
3.8.3浓缩车间配药间;
3.8.4药剂库、主厂房内的油罐;
3.8.5矸石、商品煤栈桥等。
4、消防工作预防与管理
4.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4.2.1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3要注意有人故意纵火和爆炸等破坏性行为,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
4.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4.5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交车和单位的员工通勤车。
4.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6.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6.2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4.6.3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7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宿舍、食堂、会议室等)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然、难燃材料。
4.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9各单位应将易发生火灾、爆炸或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10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公司《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消防部门下发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检查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5.1公司季度、各单位月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5.1.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5.1.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5.1.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1.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1.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1.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1.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情况。
5.1.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5.1.9消防控制系统维护保养记录情况。
5.1.10防火巡查情况。重点厂区、院内和工作场所等流动吸烟要严查。
5.1.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5.1.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5.2.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2.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2.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齐全、有效。
5.2.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2.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3交接班时,要有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情况。
5.4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5.5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对火灾危险应妥善处置,无法当场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5.6各类检查应及时填写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记录上签字。
5.7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应进行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其报告存档备案;以保证各类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5.8对灭火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并建立档案资料。应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编号、检查维护时间及更换要记得时间等有关情况。
5.9各单位在检查其他各项工作的同时,相应纳入检查消防安全内容。
6、火灾隐患整改
6.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暂时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可靠有效地防护措施;以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6.2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责成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整改并督促落实:
6.2.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的。
6.2.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6.2.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6.2.4消火栓、灭火器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做他用的。
6.2.5消防设施管理、打更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2.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2.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6.2.8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做记录并存档备查。
6.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措施,限期解决。
6.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单位或者部门,应将整改情况及记录报送消防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6.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及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7、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此项工作应结合公司《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与生产安全工作同步进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7.1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体员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7.1.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7.1.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7.1.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1.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7.2人员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
7.2.1除7.1项的内容外,对员工进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7.2.2对新员工上岗前,重点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7.3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挂图、广播、视频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知识。
8、火灾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8.1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8.1.1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8.1.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8.1.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8.1.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8.1.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2演练
8.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2.2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8.2.3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9、消防档案
9.1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9.1.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
9.1.1.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9.1.1.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9.1.1.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9.1.1.4消防安全制度。
9.1.1.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9.1.1.6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9.1.1.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9.1.1.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1.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
9.1.2.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件。
9.1.2.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9.1.2.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9.1.2.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9.1.2.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9.1.2.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1.2.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1.2.8火灾情况记录。
9.1.2.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1.2.10前款2、3、4、5项记录,应当记录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6项记录应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7项记录,应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9.2其他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件、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案。
10、消防工作考核与奖罚
10.1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10.2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0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 罚款。
10.2.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0.2.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10.2.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10.2.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10.2.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0.2.6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0.2.7对火灾隐患接到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拆除的。
10.2.8个人有前款第2、3、4、5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本人工资的5-10% 罚款。
10.3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 罚款。
10.3.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10.3.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0.3.3在厂区、院内或者在工作场所流动吸烟的。
10.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本人工资的10-20% 罚款。
10.4.1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10.4.2过失引起火灾的;
10.4.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10.4.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不听从现场指挥的,影响灭火救援的;
10.4.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10.4.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0.4.7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
10.5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本规定术语的含义
11.1.1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11.1.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商场(店)、会堂、员工公共娱乐场所等。
11.1.3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厂房,员工的集体宿舍,员工食堂等场所,一楼大会议室等。
11.2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1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试行)
1、消防器材设施应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三定一好,一不准”(三定:定点设置、定人、定措施;一好:保持完整好用;一不准:不准移作他用)要求,做好消防器材管理。
2、必须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前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方便。
3、不得随意损坏或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准圈点,埋压消防设施和中断消防水源。
4、如需拆除、迁移、挪动等变动时,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同意或者主管领导批准。
5、对擅自动用或毁坏消防器材设施者,视情节按消防规章制度处罚外,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6、灭火器需要换灭火药剂、更新消防工具等,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时更新,确保消防措施及时到位。
7、消防泵及控制系统必须时刻处于完好和战备状态,工作人员不许脱岗。
8、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器材管理登记台账》、检查与考核等消防工作资料。
9、违反消防器材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消防安全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0、日常考核: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
1.总则
1.1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2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为指导思想;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工作原则。
1.3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以及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1.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公司消防安全组织与领导
2.1.消防安全委员会
2.1.1主任:隗成武(总经理:消防安全责任人)
副主任:蒋海鸿(生产副厂长:负生产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谭福春(机电设备副厂长:负机电设备及维修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姜晓琳(总工程师:负工艺技术化验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
2.1.2委员: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2.1.3日常业务工作:由安全部负责。
2.1.4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前期工作,布置下步工作;并进行考核评价等内容。
2.1.5为及时深入贯彻国家或者上级指示精神,可临时召集会议。
2.2工作职责
2.2.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精神、指示和要求;并对贯彻情况实施监督。
2.2.2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性大检查;对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2.2.3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审;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指导。
2.2.4对危险性较大的火险隐患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消防安全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负责各方协调处理。
2.2.5负责消防安全先进经验的推广和奖惩工作。
2.3公司隗成武总经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安全部主管为消防安全管理人,主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与指导。
2.4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班、组级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消防安全责任
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逐级分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或者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要具体落实到每个人。
3.1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职责:
3.1.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1.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1.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监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案;
3.1.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1.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1.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3.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3.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规定3.1条各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3.2.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2.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2.4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3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3.4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5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职责:
3.5.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单位消防情况。
3.5.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5.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3.5.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5.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5.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3.5.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6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6.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3.6.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3.6.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6.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组织。
3.6.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3.6.8消防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6.9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3.7公司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7.1后勤部
3.7.1.1食堂、宿舍、浴室、保洁、门卫等后勤部门的防火安全。
3.7.1.2员工通勤车为特别重点部位。禁止在车上吸烟,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等上车。
3.7.2供应部
3.7.2.1办公地点的防火。
3.7.2.2所属各类库房的防火安全。
3.7.3行政部
3.7.3.1自己办公室、领导办公室、会议室的防火安全。
3.7.3.2所属信息系统的机房防火安全。
3.7.3.3公司业务用车辆的防火安全。
3.7.4财务部
3.7.4.1财务资料及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3.7.5设备部
3.7.5.1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3.7.5.2机械设备电气方面的消防安全,如变电所、锅炉房、维修动火作业等。
3.7.6工艺部
3.7.6.1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3.7.6.2化验室的防火安全。
3.7.7调度部
3.7.7.1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3.7.7.2磅房和原煤上料现场及原煤、矸石、商品煤堆场的防火安全。
3.7.7.3生产车辆的防火安全。
3.7.8安全部
3.7.8.1办公室的防火安全。
3.7.8.2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7.9其他部门
3.7.9.1对各自的办公室及资料的防火安全负责。
3.7.9.2对分管范围内的其他重点防火部位的安全负责。
3.8生产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3.8.1返煤地道、原煤栈桥;
3.8.2筛分破碎车间;
3.8.3浓缩车间配药间;
3.8.4药剂库、主厂房内的油罐;
3.8.5矸石、商品煤栈桥等。
4、消防工作预防与管理
4.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2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4.2.1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3要注意有人故意纵火和爆炸等破坏性行为,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
4.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
4.5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交车和单位的员工通勤车。
4.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6.1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6.2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4.6.3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4.7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宿舍、食堂、会议室等)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然、难燃材料。
4.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4.9各单位应将易发生火灾、爆炸或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4.10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5、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执行公司《安全消防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消防部门下发的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在检查生产安全工作的同时检查消防安全工作。
5.1公司季度、各单位月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5.1.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5.1.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5.1.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5.1.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1.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1.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5.1.7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管理情况。
5.1.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5.1.9消防控制系统维护保养记录情况。
5.1.10防火巡查情况。重点厂区、院内和工作场所等流动吸烟要严查。
5.1.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5.1.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主要内容:
5.2.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2.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2.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齐全、有效。
5.2.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2.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5.3交接班时,要有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情况。
5.4各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5.5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对火灾危险应妥善处置,无法当场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5.6各类检查应及时填写记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记录上签字。
5.7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应进行维护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其报告存档备案;以保证各类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5.8对灭火器材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并建立档案资料。应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编号、检查维护时间及更换要记得时间等有关情况。
5.9各单位在检查其他各项工作的同时,相应纳入检查消防安全内容。
6、火灾隐患整改
6.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暂时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可靠有效地防护措施;以确保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6.2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责成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整改并督促落实:
6.2.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的。
6.2.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6.2.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6.2.4消火栓、灭火器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做他用的。
6.2.5消防设施管理、打更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2.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6.2.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6.2.8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做记录并存档备查。
6.3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措施,限期解决。
6.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单位或者部门,应将整改情况及记录报送消防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6.5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及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7、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此项工作应结合公司《安全消防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与生产安全工作同步进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7.1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体员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7.1.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7.1.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7.1.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1.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7.2人员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
7.2.1除7.1项的内容外,对员工进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7.2.2对新员工上岗前,重点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7.3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挂图、广播、视频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知识。
8、火灾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8.1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8.1.1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8.1.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8.1.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8.1.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8.1.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8.2演练
8.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8.2.2其他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8.2.3消防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9、消防档案
9.1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档案应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9.1.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
9.1.1.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9.1.1.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9.1.1.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9.1.1.4消防安全制度。
9.1.1.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9.1.1.6义务消防组织人员及消防装备情况。
9.1.1.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9.1.1.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9.1.1.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
9.1.2.1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件。
9.1.2.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9.1.2.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9.1.2.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9.1.2.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
9.1.2.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9.1.2.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9.1.2.8火灾情况记录。
9.1.2.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9.1.2.10前款2、3、4、5项记录,应当记录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6项记录应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7项记录,应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9.2其他单位应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件、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案。
10、消防工作考核与奖罚
10.1各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10.2各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100元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 罚款。
10.2.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0.2.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10.2.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10.2.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10.2.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0.2.6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0.2.7对火灾隐患接到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拆除的。
10.2.8个人有前款第2、3、4、5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本人工资的5-10% 罚款。
10.3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 罚款。
10.3.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10.3.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10.3.3在厂区、院内或者在工作场所流动吸烟的。
10.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处警告或者本人工资的10-20% 罚款。
10.4.1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10.4.2过失引起火灾的;
10.4.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10.4.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不听从现场指挥的,影响灭火救援的;
10.4.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10.4.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0.4.7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
10.5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本规定术语的含义
11.1.1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11.1.2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商场(店)、会堂、员工公共娱乐场所等。
11.1.3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厂房,员工的集体宿舍,员工食堂等场所,一楼大会议室等。
11.2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1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试行)
1、消防器材设施应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按照“三定一好,一不准”(三定:定点设置、定人、定措施;一好:保持完整好用;一不准:不准移作他用)要求,做好消防器材管理。
2、必须保证消防器材设施前道路通畅,做到取用方便。
3、不得随意损坏或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准圈点,埋压消防设施和中断消防水源。
4、如需拆除、迁移、挪动等变动时,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同意或者主管领导批准。
5、对擅自动用或毁坏消防器材设施者,视情节按消防规章制度处罚外,情节严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6、灭火器需要换灭火药剂、更新消防工具等,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时更新,确保消防措施及时到位。
7、消防泵及控制系统必须时刻处于完好和战备状态,工作人员不许脱岗。
8、各单位要建立《消防器材管理登记台账》、检查与考核等消防工作资料。
9、违反消防器材管理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消防安全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0、日常考核: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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