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识别政府部门的机动车的牌照,车牌号有什么特别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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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换的 不换要被罚款,具体看2011年03月24日 苏州公安局的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优化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经苏州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市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进行换发、核发新号牌。为方便群众,市区将设置若干上牌点(具体地址另行发布)办理登记换发、核发新号牌手续,群众可就近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对新购车辆和已购车辆未上牌的,登记核发新号牌;对已上牌的(含号牌遗失的)换发新号牌;对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的车辆予以登记备案。对自行车等其他列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仍按照原来登记上牌方式进行。
二、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且列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的,准予登记,换、核发新号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二)提交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
(三)交验车辆。
三、依据苏价费311号、苏财综119号文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收取牌证费8元/辆。对新购车辆或原购车辆未领号牌,核发新号牌的收取8元/辆;对新号牌遗失,再次补发新号牌的收取8元/辆;对原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换发新号牌的,不收取费用;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的,不收取费用。
四、我市非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辆。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生产、销售的车辆不予上牌,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的,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市民购买车辆,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编码、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持有人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对持有车辆登记、上牌后上路行驶。
六、4月30日前,对未登记上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予以教育,督促车辆所有人及时登记上牌;5月1日起,对仍未登记上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疑问可拨打“96122”咨询。
苏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有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6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7条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2款,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违法犯罪行为,优化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经苏州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市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进行换发、核发新号牌。为方便群众,市区将设置若干上牌点(具体地址另行发布)办理登记换发、核发新号牌手续,群众可就近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
对新购车辆和已购车辆未上牌的,登记核发新号牌;对已上牌的(含号牌遗失的)换发新号牌;对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的车辆予以登记备案。对自行车等其他列入非机动车管理的车辆,仍按照原来登记上牌方式进行。
二、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且列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的,准予登记,换、核发新号牌,并按下列规定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二)提交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
(三)交验车辆。
三、依据苏价费311号、苏财综119号文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收取牌证费8元/辆。对新购车辆或原购车辆未领号牌,核发新号牌的收取8元/辆;对新号牌遗失,再次补发新号牌的收取8元/辆;对原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换发新号牌的,不收取费用;对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的,不收取费用。
四、我市非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江苏省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生产、销售非机动车辆。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生产、销售的车辆不予上牌,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表》的,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市民购买车辆,应当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编码、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持有人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对持有车辆登记、上牌后上路行驶。
六、4月30日前,对未登记上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予以教育,督促车辆所有人及时登记上牌;5月1日起,对仍未登记上新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疑问可拨打“96122”咨询。
苏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有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8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6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自行车;
(二)电动自行车;
(三)人力三轮车;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除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非机动车不得安装动力装置。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17条 申请非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车辆进口凭证。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18条第1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2款,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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