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法解释12条第一款
担保法解释12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的登记担保期间,对担保程序的担保期间不具法律效力"是针对保证还是物上担保呢?如果的对保证而言,那保证期间不是可以由当事人...
担保法解释12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或登记部门要求的登记担保期间,对担保程序的担保期间不具法律效力"是针对保证还是物上担保呢?如果的对保证而言,那保证期间不是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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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法解释12条第一款是关于《担保法》总则部分的解释,其所指的担保物权包括保证和物上担保。
二、对该款规定的理解要结合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并理解。因为如保证担保,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法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款的规定主要是防止当事人通过“保证在合同期间内还款”等类似约定,来规避担保人责任。即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应当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开始,因此任何与主债务期限相同的或者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前的担保约定都是无法律效力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二、对该款规定的理解要结合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并理解。因为如保证担保,如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法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该款的规定主要是防止当事人通过“保证在合同期间内还款”等类似约定,来规避担保人责任。即担保权利人行使担保权利应当在主债务期限届满后开始,因此任何与主债务期限相同的或者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前的担保约定都是无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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