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都有哪些优惠政策?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一、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一)落实和完善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
(二)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三)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四)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五)稳步提高社会事业水平。
(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七)科学开展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
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
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
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扩展资料:
西部大开发的意义: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建设与实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胜利实现的重大部署,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富裕的重要举措,是保障边疆巩固和国家安全的必要措施,关系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1、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2、有利于改善全国的生态状况,为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3、有利于培育全国统一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4、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部大开发战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西部大开发
西部大开发的优惠z'政策有五个:
一,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当年主营业务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室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些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四,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五,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1、增加对西部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增加均等化转移支付比重。对确有困难的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取消或减免地方财政对中央转移支付的配套比例。
2、建立多渠道融资体系,加大对西部地区企业债券发行支持力度,帮助解决产业发展资金制约等瓶颈问题;支持鼓励西部地区发展金融业,特别要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吸引东部民间资本支持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发展。
3、改革财税体制,对西部实行更优惠财税政策。延长税收优惠政策年限,降低税收优惠政策门槛;在保持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适当提高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成比例;制定科学合理的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减税计划,支持西部地区发展。
扶持对象:
1、国家在布局一些事关全局的能源资源型产业时,在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物流成本、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在西部资源富集区优先布局一些重大项目。
2、对能源资源型产业,在技术升级和节能环保方面予以扶持,帮助西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3、对一些污染小、排放少的部分产能,适当推迟淘汰期限,帮助特殊地区和企业实现平稳过渡,尽快完成升级转型。
4、发挥西部地区在军民结合型产业方面的潜力,扩大军品市场准入,促进军工技术和民用技术双向转移,推进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的资源共享,探索军民结合型产业发展之路。
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等行业可享受优惠,优惠政策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扩展资料:
据乌鲁木齐市国税局统计:2011年,乌鲁木齐共计65家企业享受到新一轮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全年减免企业所得税4亿余元。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第二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预计10年内可为乌鲁木齐企业减税约60亿元。
财税[2001]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具体内容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它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