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教一个劳动纠纷方面的问题!!!
我一朋友在上海的一个厂子里打工,打工前和厂方签了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如果离开该厂,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否则工资减半处理。后来我这朋友因为找到了更好的单位,所以就离开...
我一朋友在上海的一个厂子里打工,打工前和厂方签了合同,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如果离开该厂,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否则工资减半处理。后来我这朋友因为找到了更好的单位,所以就离开了这个厂,但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厂方就只给他发放按每小时4.5元(正常是9元)的工资,他不服气,所以就想和厂方打官司。请教一下各位: 1、合同中的那条规定是否合法?会不会违法相关的国家政策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如果该条规定合法,整个合同有效,要想打赢官司,还有哪些突破口。我那朋友就是不服这口气,所以想把那个厂的老板告倒。
3、签订合同时,厂方没有把合同交给我那朋友一份,这个是否有什么影响? 展开
2、如果该条规定合法,整个合同有效,要想打赢官司,还有哪些突破口。我那朋友就是不服这口气,所以想把那个厂的老板告倒。
3、签订合同时,厂方没有把合同交给我那朋友一份,这个是否有什么影响?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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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合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违约责任约定的不合理,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如果有劳动争议必须先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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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违约责任约定的不合理,同意楼上这部分的说法,目前劳动纠纷选择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是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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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约定不违法,但是不给员工劳动合同有违劳动法。突破口我认为就是在员工是否有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没有给的话,那么诉讼中可以以无劳动合同导致合同中具体约定事项无法记清,从而导致未按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离职,故公司因违法存在过错。另外劳动纠纷须先经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如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驳回你的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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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谁按法律办事呀,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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