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3、甲向乙借款300元,为此,乙要求甲提供相应的担保。甲遂将家中的10只老母鸡向乙设定质押。甲向乙交付了10只老母鸡。根据民法原理、担保法、合同法,请回答下列问题:
1)假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B鸡转让于丁,丁为善意第三人,且已受让B鸡,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丁能否取得B鸡的所有权?为什么?
2)假设在质押期间,乙擅自将C鸡出租于戊,该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假设在质押期间,D鸡跑到邻居己家,将己家两周岁的小孩啄伤,为此花去医药费200元,该医药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假设在质押期间,乙将甲质押的鸡与自家的鸡关在同一鸡笼中,晚上,甲质押的E鸡被狐狸叼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6)假设在质押期间,因乙投料不当,致使F鸡死亡。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7)假设在质押期间,乙为招待来客,将H鸡宰杀。该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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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势黎H8
2007-06-30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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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然有效了
2).是乙公司的原因,因为签定合同后,双方要完全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由于任何原因不履行
3).有,我过合同法规定: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没有违反合同的一方有全要求其继续履行
4).没有
5).没有,因为合同写明了违约的数目,而且也没超过总共的20%
3.
1)无效的,因为在质押期间,是没有权利转让,不能,因为所有权还在甲那
2).有,但是所得的收入应该给甲
3).由乙承担,因为在质押期间,被质押人有义务保管好质押物,当然也包括在这期间的以外事故了
5).由乙 承担,在质押期间有义务保管好质押物
6).由乙 承担,在质押期间有义务保管好质押物
7).侵权行为
百度网友d75f9ef
推荐于2016-09-20 ·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百度网友d75f9ef
知道合伙人数码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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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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