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劳动法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怎么理解上面这句话?...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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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指单位原先不要求所有人员(特别是老固定制职工)签订合同,刚刚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现在这种情况很少了,除非是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否则企业基本在九十年代就都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了。
“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也不是很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国有企业改制可以不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国有企业改制时要求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才符合这条规定。
“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也不是很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所以国有企业改制可以不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国有企业改制时要求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才符合这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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