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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春秋战国时期——重农抑商理论形成阶段
在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代是一个色彩鲜亮的时代。重农抑商的理论形成与这个时期。一些思想家的言论对商人和商业的态度是很苛刻的,荀况“工商重,则国贫”,[6]主张“省工贾,众农夫”。[7]韩非把商工之民列为“五蠹”之一,把“商贾外积”和“耕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看做是封建国家可能灭亡的两个象征,[8]提出“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9]商鞅的“治国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10]在经济政策上也有很多表现,魏国实行平籴政策,秦国的粮食专卖制,商鞅改“六法”为“六律”,六律之一的“关市律”就是对市场、商业的管理规定,苛刻非常。齐国严格控制粮食和货币,管仲实行“官山海”的政策,大力发展官营工商业,实行了盐铁专卖。加上官府对市场的价格和税收的管理,无疑使工商业者又受到了一层限制。
(2)秦、汉代至隋、唐——重农抑商理论法律化阶段
一般认为,重农抑商从理论上被统治阶级所接受并形成贱商、抑商政策和法律,应从秦(秦始皇时代)、汉时期开始。秦朝经过商鞅变法,使重农抑商政策形成,秦统一后,继续奉行重本抑末政策。秦始皇在琅琊台的刻石辞里宣称:“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12]还有秦始皇颁布的七科谪戍条例,“治狱吏不直者,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其中有四种人就是商贾及商贾的后代。法律规定的市籍制度,产生于秦朝,沿用于汉,延续几千年。但是我认为,重农抑商是从汉代才开始大力推行和制度化法律化的。首先,在大力推行抑商政策和贱商措施。表现之一:宣扬“商业害国论”,汉代一些思想家继承了春秋战国以来关于“事末作”则“国贫”的传统,进一步宣扬,全盘否定商业。表现之二,贬低商人地位,并加以各种形式的人身侮辱。除了继续实行秦朝的七科谪戍和市籍制度外,还用了一些侮辱性的办法来贬抑商人,《史记》曰:“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再有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仕宦为官,“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将商人及其子孙拒于统治阶级大门之外。表现之三:经济上抑商。1.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公布按人头进行收税的法令,对商人及其家族中妇女的税额加倍征收。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发布对商人征收车船税的法令。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公布“告缗令”,规定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囤积货物者、运输业者,不论有无市籍,一律算缗,按其货物估价申报纳税,每两千钱纳一算,一算一百二十钱,加重加倍征税。2.颁布经济法令,对利润丰厚的盐、铁行业实行官营垄断的“禁榷”制度,从富商大贾手中夺回盐铁和贸易的控制权,挤兑、缩减商人的经营范围。还颁布均输法和平准法,设立平准、均输机构控制全国的商品。3。剥夺商人对土地的占有权,汉武帝时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
(3)唐代至明朝末年——重农抑商政策反复调整阶段。
隋唐时代,是我国商业发展的活跃时期,贸易物流,连接海内外;以隋炀帝之暴戾,尤有迁徙天下富商大贾营建洛阳大都市及开凿运河便商伟业。所以统治者也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对商业和商人实行了“贱而不抑”的政策。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虽然在公开的法令上,崇本抑末、重农抑商的传统依然在发挥作用
唐朝之后的宋、元、明三朝,基本上未脱离由唐代所形成的贱——对商人——而不抑——对有利于统治阶级经济发展的商业——的格局。虽然在“贱商”的具体措施上,个朝代自立名目和花样,但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也无法摆脱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4)清代——重农抑商传统观念化、理念化
清王朝也依然奉行着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清朝最主要的政策是对商业性农业发展的压制和对海外贸易的限制。1.加勤劝农,“劝谕绅士百姓,凡田土在一顷以下,(种棉)应听其便;若在一顷以上,只许种棉一半,其余一半,改种稻田。”加上课以重税,“烟田一亩,佃课十金”。新会县葵园,“每亩(佃课)十四五两”。还有禁止烟茶的种植,这些对商业性农业发展的抑制意图十分明确。2.在对海外贸易方面更是严令制止,并且多次开而复关。清廷多次颁布禁海令,对外国采“取非系贡献,概不准贸易”的态度。虽然后来开海禁,设海关,但还是严格限制,乾隆时“一口通商”,这时所出现的“公行”制度也是操纵在政府手中的。所以在对私营商业上是压抑和严格限制的。不过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这个时期的此项政策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在前期,政府基本上放松了对私营手工业的压制政策,精简了商业管理机构,注意全面管理。在对手工业和商业管制上逐渐变的理性化,统治者能明智的理解商业活动了。
在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代是一个色彩鲜亮的时代。重农抑商的理论形成与这个时期。一些思想家的言论对商人和商业的态度是很苛刻的,荀况“工商重,则国贫”,[6]主张“省工贾,众农夫”。[7]韩非把商工之民列为“五蠹”之一,把“商贾外积”和“耕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看做是封建国家可能灭亡的两个象征,[8]提出“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9]商鞅的“治国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10]在经济政策上也有很多表现,魏国实行平籴政策,秦国的粮食专卖制,商鞅改“六法”为“六律”,六律之一的“关市律”就是对市场、商业的管理规定,苛刻非常。齐国严格控制粮食和货币,管仲实行“官山海”的政策,大力发展官营工商业,实行了盐铁专卖。加上官府对市场的价格和税收的管理,无疑使工商业者又受到了一层限制。
(2)秦、汉代至隋、唐——重农抑商理论法律化阶段
一般认为,重农抑商从理论上被统治阶级所接受并形成贱商、抑商政策和法律,应从秦(秦始皇时代)、汉时期开始。秦朝经过商鞅变法,使重农抑商政策形成,秦统一后,继续奉行重本抑末政策。秦始皇在琅琊台的刻石辞里宣称:“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12]还有秦始皇颁布的七科谪戍条例,“治狱吏不直者,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其中有四种人就是商贾及商贾的后代。法律规定的市籍制度,产生于秦朝,沿用于汉,延续几千年。但是我认为,重农抑商是从汉代才开始大力推行和制度化法律化的。首先,在大力推行抑商政策和贱商措施。表现之一:宣扬“商业害国论”,汉代一些思想家继承了春秋战国以来关于“事末作”则“国贫”的传统,进一步宣扬,全盘否定商业。表现之二,贬低商人地位,并加以各种形式的人身侮辱。除了继续实行秦朝的七科谪戍和市籍制度外,还用了一些侮辱性的办法来贬抑商人,《史记》曰:“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再有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仕宦为官,“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将商人及其子孙拒于统治阶级大门之外。表现之三:经济上抑商。1.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公布按人头进行收税的法令,对商人及其家族中妇女的税额加倍征收。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发布对商人征收车船税的法令。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公布“告缗令”,规定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囤积货物者、运输业者,不论有无市籍,一律算缗,按其货物估价申报纳税,每两千钱纳一算,一算一百二十钱,加重加倍征税。2.颁布经济法令,对利润丰厚的盐、铁行业实行官营垄断的“禁榷”制度,从富商大贾手中夺回盐铁和贸易的控制权,挤兑、缩减商人的经营范围。还颁布均输法和平准法,设立平准、均输机构控制全国的商品。3。剥夺商人对土地的占有权,汉武帝时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
(3)唐代至明朝末年——重农抑商政策反复调整阶段。
隋唐时代,是我国商业发展的活跃时期,贸易物流,连接海内外;以隋炀帝之暴戾,尤有迁徙天下富商大贾营建洛阳大都市及开凿运河便商伟业。所以统治者也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对商业和商人实行了“贱而不抑”的政策。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虽然在公开的法令上,崇本抑末、重农抑商的传统依然在发挥作用
唐朝之后的宋、元、明三朝,基本上未脱离由唐代所形成的贱——对商人——而不抑——对有利于统治阶级经济发展的商业——的格局。虽然在“贱商”的具体措施上,个朝代自立名目和花样,但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也无法摆脱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4)清代——重农抑商传统观念化、理念化
清王朝也依然奉行着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清朝最主要的政策是对商业性农业发展的压制和对海外贸易的限制。1.加勤劝农,“劝谕绅士百姓,凡田土在一顷以下,(种棉)应听其便;若在一顷以上,只许种棉一半,其余一半,改种稻田。”加上课以重税,“烟田一亩,佃课十金”。新会县葵园,“每亩(佃课)十四五两”。还有禁止烟茶的种植,这些对商业性农业发展的抑制意图十分明确。2.在对海外贸易方面更是严令制止,并且多次开而复关。清廷多次颁布禁海令,对外国采“取非系贡献,概不准贸易”的态度。虽然后来开海禁,设海关,但还是严格限制,乾隆时“一口通商”,这时所出现的“公行”制度也是操纵在政府手中的。所以在对私营商业上是压抑和严格限制的。不过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这个时期的此项政策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在前期,政府基本上放松了对私营手工业的压制政策,精简了商业管理机构,注意全面管理。在对手工业和商业管制上逐渐变的理性化,统治者能明智的理解商业活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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