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_月_日开始施行?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发布该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国旗的尊严,发扬爱国精神。
扩展资料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3、外交部;
4、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10月1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扩展资料:
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遇下列情况降半旗: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逝世;中国国内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国务院决定降半旗;中国外交部通知降半旗。
2、驻在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逝世,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规定降半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参考资料:http://s4u.cc163.net/falv005.htm
回答者:吾本渔樵 - 同进士出身 七级 9-29 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