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问题
甲为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五月一日立下遗嘱其3间房子由甲继承,张某与6月1日死亡,遗产于7月1日分割,甲于8月1日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甲取得张某3间房子的所有权...
甲为张某的继承人,张某五月一日立下遗嘱其3间房子由甲继承,张某与6月1日死亡,遗产于7月1日分割,甲于8月1日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那么;甲取得张某3间房子的所有权的时间为?
可是答案是7月一日。理由?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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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生效时候甲取得所有权!
办理登记只是为了公示,如果在此间有房屋登记给他人,甲仍然可以持遗嘱让房产管理部门给自己过户!
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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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答案为遗产分割时才取得所有权的错误观点的理由。
因为遗嘱生效后,遗产在分割前,是一段不是必然存在的间隔。意思是遗产不一定生效时就开始分割。就如题中所说6月1日遗嘱生效,7月1日才开始分割,那么这一个月中遗产不就是真空状态吗?难道说遗产在这个一月中是无主物吗?显然是很荒谬的结论。不用其他理据即可推翻答案。
不过我还是想多说几句。一下引用法律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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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
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第(3)项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中规定发生继承、受遗赠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其中事实发生可理解为遗嘱生效的事实发生,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才生效,凭借遗嘱可以去办理登记。根本不用等到遗产分割时,法理依据就是遗产不可能在遗嘱生效后,遗产分割前成为无主物,继承人基于继承已经对房屋所有权形成了占有,即所有。所以不难看出《房屋登记办法》中基于此法理才允许继承人持法律文书或事实发生后单方即可办理登记的原因。
当然要排除其他无效情节,这里说的无瑕疵的继承。
办理登记只是为了公示,如果在此间有房屋登记给他人,甲仍然可以持遗嘱让房产管理部门给自己过户!
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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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说答案为遗产分割时才取得所有权的错误观点的理由。
因为遗嘱生效后,遗产在分割前,是一段不是必然存在的间隔。意思是遗产不一定生效时就开始分割。就如题中所说6月1日遗嘱生效,7月1日才开始分割,那么这一个月中遗产不就是真空状态吗?难道说遗产在这个一月中是无主物吗?显然是很荒谬的结论。不用其他理据即可推翻答案。
不过我还是想多说几句。一下引用法律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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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
第十二条 第二款 第(3)项规定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第三十二条 第四项中规定发生继承、受遗赠情形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其中事实发生可理解为遗嘱生效的事实发生,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才生效,凭借遗嘱可以去办理登记。根本不用等到遗产分割时,法理依据就是遗产不可能在遗嘱生效后,遗产分割前成为无主物,继承人基于继承已经对房屋所有权形成了占有,即所有。所以不难看出《房屋登记办法》中基于此法理才允许继承人持法律文书或事实发生后单方即可办理登记的原因。
当然要排除其他无效情节,这里说的无瑕疵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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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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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准,不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甲方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应当为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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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和《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之规定甲取得张某3间房子的所有权的时间为应当是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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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有权的时间为房产证上登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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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一日在甲死亡时,标的物房屋转移到继承人名下。不然房屋会出现五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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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生效。甲于8月1日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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