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内个税缴纳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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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如何计算和扣缴其雇员、非雇员应纳的税、费?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对此作具体介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如何纳税,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139号)文件规定,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扣除比例不超过25%的范围内,确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报省局备案。
笔者以某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就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举例如下:
湖北省A市人寿保险公司雇员赵刚、钱贵,非雇员孙华、李明为公司推销人寿保险,2003年10月,公司根据其业绩支付赵刚、钱贵,孙华、李明当月的佣金及劳务费分别为800元、2000元、390元和3000元,问赵刚、钱贵,孙华、李明当月应纳多少税、费?怎样缴纳应纳的税、费?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A市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A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25%(本文不考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规费)。
依照税收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赵刚、钱贵,孙华、李明2003年10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的税、费分别计算如下:
1.雇员赵刚、钱贵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赵刚、钱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免缴营业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赵刚、钱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
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税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赵刚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元-800元=0
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赵刚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钱贵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800元=120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钱贵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元×10%-25元=95元
2.非雇员孙华、李明应纳税、费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孙华、李明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2003]12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孙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90元,未达到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因此,依法免缴营业税;李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000元,超过了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李明当月应纳营业税为:3000元×5%=15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李明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0元×7%=10.5元
李明当月应纳教育费附加为:150元×3%=4.5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1997]103号、(国税发[2002]98号)规定,孙华、李明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依照上述规定,非雇员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每次收入额减除实纳(应纳数,下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减除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当地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扣除比例
孙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90元-390元×25%800元=-507.50元
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孙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李明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允许李明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为:(3000元-150元-10.5元-4.5元)×25%=708.75元
李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150元-10.5元-4.5元-708.75元-800元=1326.25元
李明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26.25元×20%=265.25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还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3.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财税字[1997]103号、国税发[1998]13号、[2002]98号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笔者综述如下:
(1)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2)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4)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保险公司可参照上例的计算方法计算并扣缴其营销员应纳的税、费。若还有不清楚的,请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如何纳税,作了以下明确规定:
1.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第1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2.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
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2]139号)文件规定,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扣除比例不超过25%的范围内,确定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报省局备案。
笔者以某人寿保险公司为例,就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纳税举例如下:
湖北省A市人寿保险公司雇员赵刚、钱贵,非雇员孙华、李明为公司推销人寿保险,2003年10月,公司根据其业绩支付赵刚、钱贵,孙华、李明当月的佣金及劳务费分别为800元、2000元、390元和3000元,问赵刚、钱贵,孙华、李明当月应纳多少税、费?怎样缴纳应纳的税、费?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A市按期纳税的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A市地方税务局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25%(本文不考虑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规费)。
依照税收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赵刚、钱贵,孙华、李明2003年10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的税、费分别计算如下:
1.雇员赵刚、钱贵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赵刚、钱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免缴营业税。
(2)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赵刚、钱贵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
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应税收入额-扣除费用800元
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赵刚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00元-800元=0
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赵刚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钱贵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800元=1200元
对照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钱贵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200元×10%-25元=95元
2.非雇员孙华、李明应纳税、费的计算
(1)应纳营业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孙华、李明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2003]12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孙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90元,未达到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1000元),因此,依法免缴营业税;李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为3000元,超过了该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依5%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李明当月应纳营业税为:3000元×5%=150元
(2)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税、费。
李明当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50元×7%=10.5元
李明当月应纳教育费附加为:150元×3%=4.5元
(3)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字[1997]103号、(国税发[2002]98号)规定,孙华、李明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计税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4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依照上述规定,非雇员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每次收入额减除实纳(应纳数,下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减除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允许保险业非雇员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每次收入额实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当地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扣除比例
孙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90元-390元×25%800元=-507.50元
应纳税所得额出现负数,即无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孙华当月取得的佣金及劳务费收入依法免缴个人所得税。
李明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允许李明扣除的法定营销费用限额为:(3000元-150元-10.5元-4.5元)×25%=708.75元
李明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150元-10.5元-4.5元-708.75元-800元=1326.25元
李明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326.25元×20%=265.25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条还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
3.税款的缴纳方式
纳税人如何缴纳税款?财税字[1997]103号、国税发[1998]13号、[2002]98号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笔者综述如下:
(1)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2)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4)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保险公司可参照上例的计算方法计算并扣缴其营销员应纳的税、费。若还有不清楚的,请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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