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上海地区按劳动法规定,在合同未到期公司要求终止合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另外还有一位是孕妇,六月一日请的产假,7月15日公司对其终止劳动合同,入职日期为2008年6月6日,5月份刚加了500块薪资,原来薪资为1800,外地户口,请问应赔付她多...
另外还有一位是孕妇,六月一日请的产假,7月15日公司对其终止劳动合同,入职日期为2008年6月6日,5月份刚加了500块薪资,原来薪资为1800,外地户口,请问应赔付她多少钱,具体怎么算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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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的回答是错误的。
既然是有劳动合同并且未到期,那么公司应该是想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终止劳动合同,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问题的关键。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该劳动者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1.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解除)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以上第2点相同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以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代替。
4.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劳动者2008.1.1前的本公司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本公司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必须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否则公司就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如女职工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按照上述第4点支付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只能和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既然是有劳动合同并且未到期,那么公司应该是想解除劳动合同而非终止劳动合同,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问题的关键。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该劳动者月平均应发工资计算。
1.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解除)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以上第2点相同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以额外支付其一个月工资代替。
4.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劳动者2008.1.1前的本公司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本公司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必须续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结束为止,否则公司就是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如女职工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公司应当按照上述第4点支付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公司只能和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追问
那么请问、关于那个请产假的同事要怎么算她的补偿金,
追答
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1800x10+2300x2)/12=1883元。
要特别注意解除该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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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到期,如果单位有合法理由的补偿标准是平均工资×工龄不超过12个月,否则是两倍或者是恢复劳动关系!
至于第二个问题,你没有讲清楚,合同终止也有可能是合同到期!补偿标准是平均工资×工龄不超过12个月,如果不是企业麻烦就大了去了
至于第二个问题,你没有讲清楚,合同终止也有可能是合同到期!补偿标准是平均工资×工龄不超过12个月,如果不是企业麻烦就大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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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补偿=4×2300元
2、补交纳社会保险金
3、若无劳动合同还应补发2009年元至今的工资
2、补交纳社会保险金
3、若无劳动合同还应补发2009年元至今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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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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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怎么算,请参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48条规定。
追问
我意思是她的每个月按多少钱来算?她的合同也没有终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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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是否能跟员工协商,如果协商能解决的话,赔偿每满一年一个月本人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员工坚决不同意离职的话,则无法解除合同或者赔偿每满一年二个月的本人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2.三期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是没有办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职工本人离职。
2.三期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是没有办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职工本人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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