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 案例分析题 需要详细答案 拜托 15

1、被告人甲(1986年5月1日出生)、乙(1987年10月5日出生)丙(1987年12月25日出生)原为中学同班同学,后均辍学在家。2000年6月27日,甲乙二人相约潜... 1、被告人甲(1986年5月1日出生)、乙(1987年10月5日出生)丙(1987年12月25日出生)原为中学同班同学,后均辍学在家。2000年6月27日,甲乙二人相约潜入原来就读学校办公室,窃来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3000元),甲销赃后给乙3000元,自己所得5000元。2001年10月5日晚10时,甲乙丙三人携带凶器抢劫了他人手表首饰等财物。2003年10月20日,甲乙丙又盗窃某电信公司仓库中价值3万余元的电缆线。
问在该案中,甲乙丙三人都触犯了什么罪,应怎样处罚?
2、某人在盗窃本单位的保险柜时,被单位保安发现,就对保安实施了殴打后停止盗窃并离开单位。离开途中,怕保安认出自己,于是想除掉保安,回到单位见门外有警察后停止杀人想法。
问:此人都犯了什么罪?都是什么停止状态?
3、甲乙两人去学校抢劫,乙把风。甲进入教学楼进行抢劫,甲要抢女老师的手表,在哀求后,甲同意不抢劫,但强制其脱掉衣服,在穿衣服时甲偷走了老师的手表,与乙一同将手表卖的2000元平分。
问:甲乙各犯了什么罪?哪些是共同犯罪?

请将答案完整的写出来,感激不尽。只剩十五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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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2 · 超过1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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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不满十四周岁的,对他们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采取其他方法加强教育和管束
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十六周岁,对一切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2000年的盗窃,乙、丙不满十四周岁,甲虽然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盗窃不在上述八种犯罪中,所以,三人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2001年的抢劫,丙不满十四,不承担责任,甲满十四不满十六,承担责任,乙也不满十四周岁,因为是否年满以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也就是说,生日当天仍然是不满十四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才是满十四周岁,所以乙也不承担责任,只有甲犯抢劫罪。
2003年的盗窃,甲乙年满十六,承担盗窃罪相应责任,丙不满十六周岁,仍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甲犯盗窃罪和抢劫罪,乙犯盗窃罪,丙不构成犯罪。由于是未成年人会减轻处罚的。
案例二;
追问
写的真好~~~案例二和案例三也可以写出来么?拜托~~~
追答
案例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某人盗窃时,殴打保安,案件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抢劫罪既遂的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这里没有强调保安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所以,个人认为,该人行为构成抢劫罪未遂。
其回去除掉保安的行为,明显是故意杀人,至于犯罪状态,就比较纠结了,坦白讲很有争议,我只能告诉你我个人认为是中止,中止和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的未达成是不是由于犯罪人主观意愿造成的,如果是犯罪人出于自己意愿的改变,比如说临时的害怕,同情等原因,主动停止犯罪,那就是中止。题目中讲是'停止杀人想法',虽然提到有警察,但并没有说警察跟这个案子有什么关系,也不能证明客观上该人已经不能实施杀人行为,所以认定为中止较合适。
案例三,网上有,直接给你复制过来吧,都是高手的呵呵!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宣学伟 (一)关于甲和乙犯罪行为的认定  1.甲、乙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2.甲、乙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甲逼迫丙脱衣并对丙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2.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没有盗窃财物的犯罪故意,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同样,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2.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参考资料: 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08-03/24/content_485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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