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中,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下列情况中,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有A超过现定扣除比保准的业务招待费B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C国债利息收入D支付的罚款...
下列情况中,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A超过现定扣除比保准的业务招待费 B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C国债利息收入 D支付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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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其实比较简单
首先明确,你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业务招待费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管发生多少,都是肯定要进行调增,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做为营业外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其实已经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因此不再影响。
3.国债利息收入,目前是属于免税收入,可以减少应纳税税所得额。这条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支付的罚款 根据现行税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罚款是对企业带有惩罚性质的罚款,因此,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需要纳税调增,也就是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应该是ACD
但另外,如果罚款不是行政罚款,而是银行、客户等的罚款,则不必调整。
首先明确,你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业务招待费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管发生多少,都是肯定要进行调增,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做为营业外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但其实已经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因此不再影响。
3.国债利息收入,目前是属于免税收入,可以减少应纳税税所得额。这条要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支付的罚款 根据现行税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罚款是对企业带有惩罚性质的罚款,因此,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需要纳税调增,也就是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应该是ACD
但另外,如果罚款不是行政罚款,而是银行、客户等的罚款,则不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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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你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业务招待费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管发生多少,都是肯定要进行调增,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做为营业外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国债利息收入,目前是属于免税收入,可以减少应纳税税所得额。
4.支付的罚款 根据现行税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罚款是对企业带有惩罚性质的罚款,因此,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需要纳税调增,也就是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以上4项都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业务招待费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不管发生多少,都是肯定要进行调增,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2.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可以做为营业外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国债利息收入,目前是属于免税收入,可以减少应纳税税所得额。
4.支付的罚款 根据现行税法,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的罚款是对企业带有惩罚性质的罚款,因此,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需要纳税调增,也就是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以上4项都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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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我都选了,但是提示我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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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选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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