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试题
甲骑自行车去超市,把车停在"不得停放自行车"的牌子前。乙是负责存放自行车的人员,每次存放收费0.5元。看到该车后,把自行车推到自己的存车处,甲购物完出来找不到自行车,乙带...
甲骑自行车去超市,把车停在"不得停放自行车"的牌子前。乙是负责存放自行车的人员,每次存放收费0.5元。看到该车后,把自行车推到自己的存车处,甲购物完出来找不到自行车,乙带他取车,甲表示感谢交了0.5元的看车费,结果发现车子被偷。甲要求赔偿,乙认为自行车被他人所偷,与自己无关,可以退还看车费,但不会赔偿。甲起诉到法院。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请详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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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点一:从合同法理论解释:可以理解为甲交付看车费的时候应当视为该合同的追认,因为乙将甲的自行车自行放入其停车场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而甲付款的行为则是为对乙行为的追认,所以保管合同合法有效。后根据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条只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观点二:根据侵权理论解释,超市经营范围内的,应当保障其经营场所的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观点二:根据侵权理论解释,超市经营范围内的,应当保障其经营场所的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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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佩楼下的观点,但我觉得可能另一个角度看其也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中的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
所以,乙作为管理人有合理管理及注意义务(且其收取了看车费),应该赔偿甲的损失。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的所得计算。 ”
所以,乙作为管理人有合理管理及注意义务(且其收取了看车费),应该赔偿甲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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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较认同观点一。观点二可能会有太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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