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的问题

题目: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继续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 题目: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继续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刘杰外出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到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子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子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作风不检点,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处形式变更遗嘱为:我的3间房于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是死于先后顺序无法确定。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问题。问1:刘杰死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如何分割?问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如何分割?问3:刘玉死后,其遗产由谁继承?如何分割?问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先谢谢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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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ndylfy
2011-07-15 · 超过2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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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继承顺序问题(1)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2)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
第二、形成扶养事实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权利。
第三、遗嘱效力问题 公证遗嘱强于自书遗嘱。
1、刘杰死后,因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继承人有刘建民、宋丽华、韩梅、刘甜甜。均分60000/2/4=7500(法不阻挡并提倡当事人协商解决,能为更需要的人能更多份额)
2、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是死于先后顺序无法确定。法律上推定年长者先于年幼者死亡。刘建民死后,因有遗嘱,应按遗嘱执行。继承人为刘玉一人。3间房和10000元钱
3、刘玉死后,因无遗嘱,适用法定继承,继承人有宋丽华、宋双、宋宇。均分3000/2/3=500(法不阻挡并提倡当事人协商解决,能为更需要的人能更多份额)
4、公证遗嘱生效后只能以新公证遗嘱方式更改其效力,而不能以自书方式改变。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只能以公证遗嘱所载内容确定刘甜甜的继承权利。从上述公证遗嘱看,刘甜甜不能继承刘建民遗产。
事实上,刘玉已亡,刘甜甜可以通过继承其母刘玉遗产获得。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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