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定要有离婚协议书吗?双方自愿不就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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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根据规定,必须要求有书面协议,对子女及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否则不予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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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有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情况下才需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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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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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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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必须提交书面的离婚协议,声明自愿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情况。
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必须提交书面的离婚协议,声明自愿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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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一定要有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作为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其目的是审查双方是否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为这些事项如果没有以书面现实确定,将来就会引起各种纠纷。
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特别强调: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作为离婚登记的必备条件。其目的是审查双方是否有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为这些事项如果没有以书面现实确定,将来就会引起各种纠纷。
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特别强调: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参考资料: http://hi.baidu.com/wbyq2006/blog/item/4fd28a027ecb360e4bfb51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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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少不了吧 现在办什么都是要提供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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