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免税设备
新华网福建频道 2005-12-12 13:23:35 稿件来源: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因国家政策经历了数次的调整,根据国发[1997]37号及署税[1997]1062号通知,对不同时期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分别情况办理。
一、1995年10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2、进口设备用汇额应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内
(二)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批文、企业进口设备申请及经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
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进口设备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企业持申请材料向主管海关申办。
二、1995年10月1日—1996年4月1日新设或增资并经外经贸部备案审核通过的企业。
(一)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2、进口设备用汇额应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内
(二)申请材料
1、企业设立批文、企业进口设备申请及经批准的进口设备清单
2、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设备进口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1、申报初审:企业将所需提交申请文件送所在地县(市)外经贸局初审;
2、核准转报:将经设区市外经贸局审核确认材料报送省外经贸厅,
3、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将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我厅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我厅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1996年4月1日—1997年12月31日新设或增资的企业。
(一)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
2、进口设备用汇额应在投资总额内
3、进口设备不在《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之内
(五)办理依据:署税[1997]1062号 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紧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