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的修正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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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修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修正,另一种是修订。法律的修正与修订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修改的内容不同法律的修正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只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两条内容作了修改。当然有时法律的修正条款不少,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是局部的,不是全局的修改,只能是修正,不是修订。法律的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如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产生了一部新的公司法。
第二,审议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如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6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对审计法修正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审议。
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三,表决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四,公布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正,其公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修改决定,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改决定,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决定将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如2006年2月28日第48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在该修改决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据此,有关部门重新公布了审计法,并写明“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另一种是公布法律修正案,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条文保持不动,引用法律时可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条文。如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六个刑法修正案,刑法条文仍保持不动。
法律的修订,没有修改决定,国家主席令直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文本全文,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五,生效日期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如审计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审计法修正的条款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审计法规定的“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审议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如2005年9月30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2006年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常委会对审计法修正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审议。
法律的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三,表决的内容不同
法律的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法律的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如公司法的修订。
第四,公布的方式不同
法律的修正,其公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修改决定,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改决定,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决定将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如2006年2月28日第48号国家主席令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在该修改决定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据此,有关部门重新公布了审计法,并写明“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另一种是公布法律修正案,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条文保持不动,引用法律时可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条文。如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六个刑法修正案,刑法条文仍保持不动。
法律的修订,没有修改决定,国家主席令直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文本全文,如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第五,生效日期不同
采用修正方式修改的法律,只对修正的条款规定一个新的生效日期,原法律的生效日期不变,即未修正的条款的生效日期仍为原法律的生效日期。如审计法的修正就是如此。审计法修正的条款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审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施行日期仍是原审计法规定的“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作任何修改,也不能作出修改。
采用修订方式修改的法律,对原法律规定的生效日期必须作出修改,另行规定新的生效日期。如原公司法是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71130/14521827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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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修改的原因;
1成文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针对变化的社会及时作出反应。
2立法者不谨慎,立法宣传,监督做的不够,人大代表法律修养不够。且受各种因素影响。
3加入一些国际公约,使得国内法会做出适当调整。
近年法律法规的修正、修改情况: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上,共审议了27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20件,向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重要步伐。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不仅意味着自2006年的第一天起,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被依法取消,还意味着免征农业税的支农惠农政策由此上升为国家法律,数亿农民吃了下“定心丸”。
在城市,一场“个税听证会”在去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充分听取民意,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并最终根据民意,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在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同时,要求有关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济立法方面,特别是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非常注意立法的针对性。大幅下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放活”的精神,希望以立法形式支持、鼓励人们的创业热情。证券法的修改则十分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等“弱小者”的利益,强化对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诚信要求,回应了广大股民的呼声。
尊重百姓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其中,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并提出要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在赋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必要权力的同时,十分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的规范,防止公安机关和警察滥用职权损害百姓合法权益。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保证了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保证了新的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除通过的法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并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这些法律的最终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及时清理修改。这次修改涉及中国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其中,民法通则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因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而被删除。
根据决定,民法通则第七条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等条款也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这些过时条款在这次法律清理工作中都予以删除。
决定还对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也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也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中国法律条文清理工作,还重在解决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衔接问题。
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规定,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进行了修改;1997年现行刑法出台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原刑法的条文,决定也进行了修改;2005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决定作出修改,解决了其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
有关专家表示,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这和我国的国情有关,我国历史的世界独一和传统保守的思想造就了我国在上世纪开始发展很慢在国外经济、人文、律法大量冲击和刺激下 我国没有完全的按照社会的正常历史进行发展,这使得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在快速的发展同时律法、人文思想、人均生活水平差异使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没有按照正常的比例同步前进,在加上我门国家地大、人口多、人们思想差异大、地理环境复杂,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理念同时又学习了不符合我国的民众的东西等一系列的各种原因,在这种没有先例的我们国家律法、经济、素养在尽量保持原有的同时又吸收外来先进的结合自己的国情探索式的发展,法律的局部不健全行,经济的巨大差异代人思想的强烈反差是情理之中。
1成文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针对变化的社会及时作出反应。
2立法者不谨慎,立法宣传,监督做的不够,人大代表法律修养不够。且受各种因素影响。
3加入一些国际公约,使得国内法会做出适当调整。
近年法律法规的修正、修改情况: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重点放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上,共审议了27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20件,向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迈出重要步伐。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表决,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这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性事件,不仅意味着自2006年的第一天起,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被依法取消,还意味着免征农业税的支农惠农政策由此上升为国家法律,数亿农民吃了下“定心丸”。
在城市,一场“个税听证会”在去年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改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充分听取民意,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并最终根据民意,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在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同时,要求有关方面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济立法方面,特别是在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时,非常注意立法的针对性。大幅下调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放活”的精神,希望以立法形式支持、鼓励人们的创业热情。证券法的修改则十分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等“弱小者”的利益,强化对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诚信要求,回应了广大股民的呼声。
尊重百姓权利、防止权力滥用,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立法工作的显著特点。其中,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把“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并提出要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在赋予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必要权力的同时,十分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严格的规范,防止公安机关和警察滥用职权损害百姓合法权益。
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这部法律充分体现了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香港基本法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保证了香港基本法的正确实施,保证了新的行政长官选举工作如期顺利进行。
除通过的法律外,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来审议了物权法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等,并根据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为这些法律的最终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了及时清理修改。这次修改涉及中国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其中,民法通则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因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而被删除。
根据决定,民法通则第七条即“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企业必须完成指令性计划”等条款也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这些过时条款在这次法律清理工作中都予以删除。
决定还对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也予以删去并作出了修改。这意味着“投机倒把”也将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中国现有的法律当中。
中国法律条文清理工作,还重在解决法律规定之间的对应、衔接问题。
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规定,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进行了修改;1997年现行刑法出台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原刑法的条文,决定也进行了修改;2005年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前制定的32件法律引用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条款,决定作出修改,解决了其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问题。
有关专家表示,对现行法律中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衔接的规定作出修改,将使正在形成并不断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统一、和谐。这和我国的国情有关,我国历史的世界独一和传统保守的思想造就了我国在上世纪开始发展很慢在国外经济、人文、律法大量冲击和刺激下 我国没有完全的按照社会的正常历史进行发展,这使得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在快速的发展同时律法、人文思想、人均生活水平差异使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没有按照正常的比例同步前进,在加上我门国家地大、人口多、人们思想差异大、地理环境复杂,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理念同时又学习了不符合我国的民众的东西等一系列的各种原因,在这种没有先例的我们国家律法、经济、素养在尽量保持原有的同时又吸收外来先进的结合自己的国情探索式的发展,法律的局部不健全行,经济的巨大差异代人思想的强烈反差是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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