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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起诉乙、丙(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乙丙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丙公司,法警送达时发现乙公司已将住所迁至其他区市,问此时乙公司可不可以拒绝送达?...
甲欲起诉乙、丙(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乙丙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丙公司,法警送达时发现乙公司已将住所迁至其他区市,问此时乙公司可不可以拒绝送达?法院可不可以建议原告变更共同被告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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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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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乙公司是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也就是说,它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告为乙丙公司,所以乙丙公司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乙公司住所的改变并不影响丙公司所在地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所以,乙公司不可以拒绝送达。
最后,乙公司原来不是已共同被告的身份出现的吗?为什么法院还要做这样的建议呢?费解。
如有不明白之处,欢迎追问。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告为乙丙公司,所以乙丙公司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乙公司住所的改变并不影响丙公司所在地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所以,乙公司不可以拒绝送达。
最后,乙公司原来不是已共同被告的身份出现的吗?为什么法院还要做这样的建议呢?费解。
如有不明白之处,欢迎追问。
追问
您做出如此解释援引的具体是那部法律的哪些条款?
追答
第一、《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丙公司有法人资格。
第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作为被告的乙和丙的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所以,乙公司住所的改变并不影响丙公司所在地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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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决绝送达的,法院也没权利建议原告变更。
追问
那这种起诉有瑕疵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法律有没有救济渠道
追答
法院受理后,在提出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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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提供新的住址信息或是根据案件性质或是责任性质决定主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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