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复议机关是哪一级啊!
首先是看公章,看派出所以哪个机关的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如果是以分局的名义进处罚,这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该为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公安局。如果派出所是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为镇政府或县区公安局。政府与公安局可以二选一,你可以自由选的。一般情况下,复议机关的就应当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是同级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由1999年0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共计七章四十三条。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并于2007年8月1日施行。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派出所是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对外做出行政处罚用的是县级公安机关的名义
3、因此,你要找的复议机关是本级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公安机关的上机指导部门即市级公安机关。
最后,其实行政处罚要是按照程序来,你复议是没用的。
第一,种类越权,派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是警告与罚款,那么复议的被申请对象是它的主管部门,也就是县(区)公安局,那么复议机关就是,县政府与市公安局。
第二,幅度越权,如果,派出所对你的处罚是警告和罚款这两种行政处罚,那么派出所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主体存在,被申请人是派出所,那么它的复议机关理所应当是他的上级机关,即县公安局,但是为了避免这个自己人给自己人当裁判的现象,所以《行政复议法》多给了一个救济途径,即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