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如此这般?
我爷爷奶奶的房产,爷爷奶奶共育2儿1女,爷爷先去世的,奶奶怕她百年之后房产会有纠纷,就公证了份遗嘱,将属于她的部分房产留给唯一的孙子我,奶奶去世之后,多次和长辈协调,都是...
我爷爷奶奶的房产,爷爷奶奶共育2儿1女,爷爷先去世的,奶奶怕她百年之后房产会有纠纷,就公证了份遗嘱,将属于她的部分房产留给唯一的孙子 我,奶奶去世之后,多次和长辈协调,都是他们都不和我谈(包括我的父亲在内),一致都说这房产和我没有任何关系,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我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可是没有想到,真正让我苦恼的问题一波接一波!
第1次我是请求法院分割遗赠房产,并出示了遗赠公证书!法官一开始就肯定了公证书的效率,因为我申请的是实体分割,法官意思要根据房子结构,及我所占有的份额,要研究下,可是后来一切全变了,先是说我的公证书有问题,后来又说要驳回我的诉讼,让我重新去打房屋析产,后来判了个等于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判决书!!
现在我重新上诉打的是分家析产官事,可是这个法官又说,分割和析产又有什么区别?说建议我换法官!还说案子在他手上处理,1个月内是没有办法开庭的,说是要是让他感觉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他就驳回我的请求!!我现在彻底的郁闷了,难道面对现在的情况,我想要分得我应有的房产是不可能的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展开
第1次我是请求法院分割遗赠房产,并出示了遗赠公证书!法官一开始就肯定了公证书的效率,因为我申请的是实体分割,法官意思要根据房子结构,及我所占有的份额,要研究下,可是后来一切全变了,先是说我的公证书有问题,后来又说要驳回我的诉讼,让我重新去打房屋析产,后来判了个等于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判决书!!
现在我重新上诉打的是分家析产官事,可是这个法官又说,分割和析产又有什么区别?说建议我换法官!还说案子在他手上处理,1个月内是没有办法开庭的,说是要是让他感觉有什么不合适的地方,他就驳回我的请求!!我现在彻底的郁闷了,难道面对现在的情况,我想要分得我应有的房产是不可能的了??我现在该怎么办???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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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所涉及的问题是医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关系的问题,首先,你如果要分割该房产,必须待继承开始(你奶奶死亡时)方可主张。
其次,该医嘱经过公证不等于一定有效,需经过法院审查。
再次,分家析产和继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继承只依据血缘关系远近(法定继承,此种情况下你无继承权)、被继承人医嘱(医嘱继承,你依据该医嘱拥有继承权,但仅限于你奶奶所有部分的房产);而分家析产系家庭成员依据对家庭贡献程度、对财产现实需求等因素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最后,不知怎么评价,因为你所陈述的法院、法官做法不明,请不要断章取义;既然抱着对司法怀疑的态度,何必诉讼?法院的判决是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个人观点不代表法院。
以上系本人个人观点,仅共参考!希望你能怀着一颗平常心,客观的对待事件本身,也祝你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其次,该医嘱经过公证不等于一定有效,需经过法院审查。
再次,分家析产和继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继承只依据血缘关系远近(法定继承,此种情况下你无继承权)、被继承人医嘱(医嘱继承,你依据该医嘱拥有继承权,但仅限于你奶奶所有部分的房产);而分家析产系家庭成员依据对家庭贡献程度、对财产现实需求等因素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最后,不知怎么评价,因为你所陈述的法院、法官做法不明,请不要断章取义;既然抱着对司法怀疑的态度,何必诉讼?法院的判决是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个人观点不代表法院。
以上系本人个人观点,仅共参考!希望你能怀着一颗平常心,客观的对待事件本身,也祝你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2023-07-11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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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程序或者法律规定的义务,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案件。根据刑法规定,刑事案件包括:1.犯罪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2.刑事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事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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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和遗嘱有什么区别?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二)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主要区别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接受遗产的主体不同: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二)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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