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7.18灾后的移民政策有哪些?急急急急!!
我家的户口在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槐树村,去年老家的住房7.18洪灾受到一定的损失,还有就是我家很早就搬到湖北武汉农村那边居住,将近20年了的,当年上户口的时候在那边上不上...
我家的户口在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槐树村,去年老家的住房7.18洪灾受到一定的损失,还有就是我家很早就搬到湖北武汉农村那边居住,将近20年了的,当年上户口的时候在那边上不上,就在老家上的户口,但是一直在外居住,户口问题就一直没解决的,今年想借着这个机会(陕南移民工程)想把户口通过这种方式已过去,可以么?求助大家,谢谢有心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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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政发[2010]15号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滨区7.18灾后农村民房恢复
重建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汉滨区7.18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一日
汉滨区7.18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方案
7.18、7.24特大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灾害,致使农村民房大量倒塌和损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安康市7.18特大暴雨洪水灾害毁损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安政发[2010]19号)和区政府《关于7.18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汉政发[2010]1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分类引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量力而行,加大投入,加快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新居,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受灾群众是民房重建的主体,要克服困难,自力更生,自筹资金,互帮互助。在此基础上,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并通过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政府给予贴息支持。
(二)坚持科学规划、安全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因地制宜,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切实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体现安全性、适用性、操作性。要在交通、用水、供电、通讯方便,地势平缓、地质基础好的地方选址,坚决避开沟口、河道、断层、陡坡等危险区,坚决禁止在原址建房。要大力提倡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陕南民居户型设计,特别是在公路沿线、风景区周边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建房,提高新建民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三)坚持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廉租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整村扶贫移民、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制定建房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房资金,鼓励低收入农户下山、有条件的重建户进城入镇,改变人居条件,促进城镇化建设。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要求,补助资金适当向重灾乡镇、重灾村、重灾户倾斜,对无自救能力的重建户优先予以救助。要根据房屋受损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劳力状况和亲友帮扶能力,分类排队,分类救助,分步实施。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确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公示制度,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
三、重建方式、补助范围、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房屋倒塌需重建的受灾户,以及处于高山、深沟、低洼地、河沟旁、滑坡点等危险地带的房屋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户,全部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范围予以补助。
1、集中安置。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实行集中安置。对在统一规划地,按统一建筑风格和要求分户建房的,每户补助1.7万元,可申请3万元以内3年期贷款,政府给予贴息补助,免收建房相关费用。
对不单户划宅基地、统建或联建多层楼房、实行套房安置的,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每户再奖励1万元。
2、进城居住。凡自愿举家到县城以上城市居住、户口转为城市居民的,每户补助1.7 万元,奖励1 万元,可申请3 万元以内3年期贷款,政府给予贴息补助,免收购房契税,且在就业、住房、社保、子女就学和医疗救助等方面享受同城居民待遇。
3、入镇定居。凡自愿到集镇建房的,由乡镇政府协调宅基地,每户补助1.7万元,可申请3万元以内3年期贷款,政府给予贴息补助,免收建房相关费用。对在城、镇购房居住,不再划宅基地建房、仍享受农村居民政策的,每户补助1.7万元,奖励1万元。
4、分散建房。凡在农村分散建房的,也要按照统一的建筑风格建设,由乡镇选址、国土部门审定、村组调剂宅基地,每户补助1.7万元,免收建房相关费用。
5、购置农房。凡购买农房、不再划宅基地建房的,每户补助1.7万元。自愿将农村住房转让给受灾重建户而进城入镇定居的农户,给予1万元奖励,并享受农民进城定居优惠政策。
6、投亲靠友。对投亲靠友且户随人走、不再划宅基地建房的,每户补助1.7万元,奖励1万元。
(二)一般损坏房屋通过加固维修还能居住的,列入修缮补助范围,视其毁损程度,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900元的补助。
(三)对房屋倒塌的“五保户”和“三孤人员”,原则上不再重建,由民政福利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四)对多年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倒塌毁损的,有两处以上住房、其旧房倒塌毁损的,临时用房、简易房、圈厕和独立厨房毁损的不予补助。处于高山、危险地段不宜居住的农户,由计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负责,进行长远规划,按5--10年逐步实施搬迁,不列入灾后重建范围。
(五)提倡和鼓励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毁损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问题。
(六)重建户申报审批程序:
1、受灾群众申请。属于重建对象的受灾群众需要建房补助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智障人员由村委会代为申请。
2、依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评议、公示。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受灾群众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和对象类别,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核实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情况,组织调查核实,核定重建对象,并填写《汉滨区7.18特大暴雨洪水灾害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审批表》,编制恢复重建花名册。对核定的对象,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审查、区政府审定。对乡镇上报确定的补助对象和类别,区民政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同时对审批对象进行张榜公布。
5、签定承诺书。审批后,建房户要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写承诺书,保证按期动工建房,在规定时限完工。
四、资金筹措
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原则,将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整村移民扶贫、移民后期扶持、对口援建帮扶、金融信贷、社会募集等资金整合起来,集中用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等接收的社会募集资金要全部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重点用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的资金补助。
若中省市补助政策优于本方案补助政策的,以中省市政策为准。全区农村民房恢复重建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区7.18防汛救灾领导小组研究,作为补充规定予以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核准对象,落实到户(2010年9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建设等部门配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农户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核实初审、区上审定的程序,对倒塌房屋、损毁房屋全面排查,摸清因灾倒房和损坏房屋需重建、加固维修数量,逐户建档立卡,建立专门台账,确定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对象。
(二)细化方案,加快建设(2010年9月底前)。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行边建设边报批。乡镇政府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细化方案,逐户确定重建方式。分散重建的由乡镇、村组负责选址并协调宅基地,国土部门牵头组织选址审定后建设。集中重建的由建设部门牵头,乡镇政府组织,从现在开始到8月31日前,按照“三避一高”的原则完成新址选点,国土部门作出地质灾害评估,9月20日前完成规划、民居设计等工作,报区重建办备案后,确保9月底前开工建设。重灾村大竹园镇七堰村的重建工作要在重建指挥分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建设局要抓紧与市上包抓部门衔接,尽快选点规划;受灾群众新建房屋要充分考虑其经济能力,搞好户型、外观和结构设计,做到整体安全、经济适用、风格美观、大方统一;要多渠道整合资金,加大对七堰村民房重建的支持力度,确保建成全区乃至全市重建的亮点工程、示范工程。
(三)确保质量,如期建成(2011年4月30日前)。按照避灾、防灾、抗灾的要求,加强受灾群众建房的施工管理、指导和培训;要选择具有资质的建筑队施工,保证受灾群众建房进度和质量,确保分散重建的年底前竣工,集中搬迁重建的2011年4月底前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区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建设局、计划局、国土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监察、财政、扶贫、交通、水利、移民、林业、农业、供电、审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通讯、农行、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7.18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重建办),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从区计划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局、扶贫办各抽一人集中办公。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二)分级负责,强化服务。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上统筹协调,乡镇组织实施,乡镇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对重灾乡镇、村组,实行区直部门和单位的帮扶责任制;对自救能力弱的重灾户,实行乡镇、村组干部包帮。乡镇政府要搞好宅基地调整工作,确有困难的,引导群众树立“救灾第一、安居为重”的思想,打破行政区划,为灾民建房提供支持。区重建办要依据本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开展工作。区计划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交通、水利、文化广电、供电等部门实行资金、项目捆绑,集中搞好重建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广电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和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灾民建房规划、设计和集中重建的选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下拨和监督使用各类灾民建房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专人负责,打卡发放到户;审计部门要对建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做好价格监管,禁止哄抬建材价格;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主动上门服务,通过简化手续、优惠利率等办法,尽力为受灾重建户提供贷款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与省市部门衔接,为我区争取更多的重建资金;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涉及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原则上实行“零收费”。
(三)加强督查,确保进度。区直各包联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按期完成。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监察、民政、计划、财政、建设、扶贫、审计等部门要分片挂钩,督导检查乡镇倒房重建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各乡镇办事处要每隔10天上报一次倒房恢复重建情况,直到全部完成重建任务。
(四)明确政策,严肃纪律。建房补助资金根据建房进度分3次进行拨付,其中搞好“三通一平”的兑付50%,房屋主体完工一半的兑付30%,房屋竣工经验收后兑付20%。对确定的受灾群众建房对象,要建立完整档案(包括图片资料),做到区有台账(重建户台账)、乡有花名册(重建花名册)、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集体土地使用证)。要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帮助倒房群众重建家园。各乡镇办、各包抓单位和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程序搞好民主评议和村组公示,认真化解恢复重建工作的各类矛盾,严防走过场、搞平均、吃回扣、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发生,严禁优亲厚友,挪用、贪污、截留救灾救助款物。对工作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灾后恢复重建措施不力、工作迟缓的乡镇办事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主题词:民政 救灾 建房△ 通知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
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1日印发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滨区7.18灾后农村民房恢复
重建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汉滨区7.18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方案》已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一日
汉滨区7.18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方案
7.18、7.24特大暴雨洪水、滑坡、泥石流灾害,致使农村民房大量倒塌和损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安康市7.18特大暴雨洪水灾害毁损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安政发[2010]19号)和区政府《关于7.18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汉政发[2010]1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分类引导,科学规划,精心组织,量力而行,加大投入,加快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尽快住进经济、实用、安全新居,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受灾群众是民房重建的主体,要克服困难,自力更生,自筹资金,互帮互助。在此基础上,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并通过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政府给予贴息支持。
(二)坚持科学规划、安全选址、择优房型、提高质量的原则。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因地制宜,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切实做到规划先行,方案具体,体现安全性、适用性、操作性。要在交通、用水、供电、通讯方便,地势平缓、地质基础好的地方选址,坚决避开沟口、河道、断层、陡坡等危险区,坚决禁止在原址建房。要大力提倡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陕南民居户型设计,特别是在公路沿线、风景区周边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格建房,提高新建民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三)坚持恢复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廉租房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整村扶贫移民、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制定建房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建房资金,鼓励低收入农户下山、有条件的重建户进城入镇,改变人居条件,促进城镇化建设。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要求,补助资金适当向重灾乡镇、重灾村、重灾户倾斜,对无自救能力的重建户优先予以救助。要根据房屋受损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劳力状况和亲友帮扶能力,分类排队,分类救助,分步实施。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确定救助对象,合理确定救助标准,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公示制度,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
三、重建方式、补助范围、标准及申报程序
(一)房屋倒塌需重建的受灾户,以及处于高山、深沟、低洼地、河沟旁、滑坡点等危险地带的房屋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户,全部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范围予以补助。
1、集中安置。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实行集中安置。对在统一规划地,按统一建筑风格和要求分户建房的,每户补助1.7万元,可申请3万元以内3年期贷款,政府给予贴息补助,免收建房相关费用。
对不单户划宅基地、统建或联建多层楼房、实行套房安置的,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每户再奖励1万元。
2、进城居住。凡自愿举家到县城以上城市居住、户口转为城市居民的,每户补助1.7 万元,奖励1 万元,可申请3 万元以内3年期贷款,政府给予贴息补助,免收购房契税,且在就业、住房、社保、子女就学和医疗救助等方面享受同城居民待遇。
3、入镇定居。凡自愿到集镇建房的,由乡镇政府协调宅基地,每户补助1.7万元,可申请3万元以内3年期贷款,政府给予贴息补助,免收建房相关费用。对在城、镇购房居住,不再划宅基地建房、仍享受农村居民政策的,每户补助1.7万元,奖励1万元。
4、分散建房。凡在农村分散建房的,也要按照统一的建筑风格建设,由乡镇选址、国土部门审定、村组调剂宅基地,每户补助1.7万元,免收建房相关费用。
5、购置农房。凡购买农房、不再划宅基地建房的,每户补助1.7万元。自愿将农村住房转让给受灾重建户而进城入镇定居的农户,给予1万元奖励,并享受农民进城定居优惠政策。
6、投亲靠友。对投亲靠友且户随人走、不再划宅基地建房的,每户补助1.7万元,奖励1万元。
(二)一般损坏房屋通过加固维修还能居住的,列入修缮补助范围,视其毁损程度,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1900元的补助。
(三)对房屋倒塌的“五保户”和“三孤人员”,原则上不再重建,由民政福利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四)对多年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倒塌毁损的,有两处以上住房、其旧房倒塌毁损的,临时用房、简易房、圈厕和独立厨房毁损的不予补助。处于高山、危险地段不宜居住的农户,由计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负责,进行长远规划,按5--10年逐步实施搬迁,不列入灾后重建范围。
(五)提倡和鼓励通过市场运作的方式,解决毁损农村民房恢复重建问题。
(六)重建户申报审批程序:
1、受灾群众申请。属于重建对象的受灾群众需要建房补助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智障人员由村委会代为申请。
2、依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评议、公示。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受灾群众的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享受补助的对象和对象类别,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核实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情况,组织调查核实,核定重建对象,并填写《汉滨区7.18特大暴雨洪水灾害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审批表》,编制恢复重建花名册。对核定的对象,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审查、区政府审定。对乡镇上报确定的补助对象和类别,区民政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同时对审批对象进行张榜公布。
5、签定承诺书。审批后,建房户要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写承诺书,保证按期动工建房,在规定时限完工。
四、资金筹措
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捆绑使用、各记其功”原则,将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整村移民扶贫、移民后期扶持、对口援建帮扶、金融信贷、社会募集等资金整合起来,集中用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民政部门、慈善机构等接收的社会募集资金要全部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重点用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的资金补助。
若中省市补助政策优于本方案补助政策的,以中省市政策为准。全区农村民房恢复重建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区7.18防汛救灾领导小组研究,作为补充规定予以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核准对象,落实到户(2010年9月1日前)。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建设等部门配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农户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核实初审、区上审定的程序,对倒塌房屋、损毁房屋全面排查,摸清因灾倒房和损坏房屋需重建、加固维修数量,逐户建档立卡,建立专门台账,确定受灾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对象。
(二)细化方案,加快建设(2010年9月底前)。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实行边建设边报批。乡镇政府要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细化方案,逐户确定重建方式。分散重建的由乡镇、村组负责选址并协调宅基地,国土部门牵头组织选址审定后建设。集中重建的由建设部门牵头,乡镇政府组织,从现在开始到8月31日前,按照“三避一高”的原则完成新址选点,国土部门作出地质灾害评估,9月20日前完成规划、民居设计等工作,报区重建办备案后,确保9月底前开工建设。重灾村大竹园镇七堰村的重建工作要在重建指挥分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建设局要抓紧与市上包抓部门衔接,尽快选点规划;受灾群众新建房屋要充分考虑其经济能力,搞好户型、外观和结构设计,做到整体安全、经济适用、风格美观、大方统一;要多渠道整合资金,加大对七堰村民房重建的支持力度,确保建成全区乃至全市重建的亮点工程、示范工程。
(三)确保质量,如期建成(2011年4月30日前)。按照避灾、防灾、抗灾的要求,加强受灾群众建房的施工管理、指导和培训;要选择具有资质的建筑队施工,保证受灾群众建房进度和质量,确保分散重建的年底前竣工,集中搬迁重建的2011年4月底前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区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建设局、计划局、国土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监察、财政、扶贫、交通、水利、移民、林业、农业、供电、审计、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通讯、农行、信用联社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7.18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重建办),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从区计划局、民政局、建设局、国土局、扶贫办各抽一人集中办公。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
(二)分级负责,强化服务。灾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区上统筹协调,乡镇组织实施,乡镇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对重灾乡镇、村组,实行区直部门和单位的帮扶责任制;对自救能力弱的重灾户,实行乡镇、村组干部包帮。乡镇政府要搞好宅基地调整工作,确有困难的,引导群众树立“救灾第一、安居为重”的思想,打破行政区划,为灾民建房提供支持。区重建办要依据本方案,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尽快开展工作。区计划部门牵头,会同建设、交通、水利、文化广电、供电等部门实行资金、项目捆绑,集中搞好重建点的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广电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评估和建设用地报批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灾民建房规划、设计和集中重建的选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下拨和监督使用各类灾民建房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专人负责,打卡发放到户;审计部门要对建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做好价格监管,禁止哄抬建材价格;金融部门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主动上门服务,通过简化手续、优惠利率等办法,尽力为受灾重建户提供贷款支持。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紧与省市部门衔接,为我区争取更多的重建资金;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涉及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原则上实行“零收费”。
(三)加强督查,确保进度。区直各包联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对恢复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恢复重建工作按期完成。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监察、民政、计划、财政、建设、扶贫、审计等部门要分片挂钩,督导检查乡镇倒房重建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各乡镇办事处要每隔10天上报一次倒房恢复重建情况,直到全部完成重建任务。
(四)明确政策,严肃纪律。建房补助资金根据建房进度分3次进行拨付,其中搞好“三通一平”的兑付50%,房屋主体完工一半的兑付30%,房屋竣工经验收后兑付20%。对确定的受灾群众建房对象,要建立完整档案(包括图片资料),做到区有台账(重建户台账)、乡有花名册(重建花名册)、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集体土地使用证)。要加强对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帮助倒房群众重建家园。各乡镇办、各包抓单位和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按程序搞好民主评议和村组公示,认真化解恢复重建工作的各类矛盾,严防走过场、搞平均、吃回扣、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发生,严禁优亲厚友,挪用、贪污、截留救灾救助款物。对工作敷衍了事、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灾后恢复重建措施不力、工作迟缓的乡镇办事处,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主题词:民政 救灾 建房△ 通知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
区委各工作部门,区纪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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