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哪位高手帮忙解答,谢谢!

贺某住在呼市东区,长期和大儿贺甲一起生活。贺某另有一儿一女(贺乙和贺丙)均在外地工作。因贺甲待其父不好,贺某便一直耿耿于怀,悄悄立一遗嘱交给其女贺丙。遗嘱中列明其有遗产房... 贺某住在呼市东区,长期和大儿贺甲一起生活。贺某另有一儿一女(贺乙和贺丙)均在外地工作。因贺甲待其父不好,贺某便一直耿耿于怀,悄悄立一遗嘱交给其女贺丙。遗嘱中列明其有遗产房屋一百多平方米,死后全由女儿贺丙一人继承。1993年,贺某死亡,死后丧葬花费均由贺甲一人操办和承担,贺丙、贺乙均未返回呼市。在贺甲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唐某,得款8万多元。事隔不久,贺乙返呼,见其兄将父亲房屋卖掉,便要求平分房屋款。两人未达成协议。贺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市东区法院受理此案不久,贺丙又从外地赶回,在东区法院尚未审理此案时向东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

贺甲、贺乙、贺丙三人在本案中各处于什么诉讼地位?分别说明理由。

唐某能涉入此案吗?如能,他是何种诉讼地位?如不能,为什么?

如果贺某未有上述遗嘱,贺丙要求同其两位兄长一起继承遗产,她的诉讼地位是什么?为什么?

如果贺某没有遗嘱,而贺丙在外地工作未能得知其父已死亡,法院受理该案发现此情况应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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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9b5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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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4 · 你的赞同是对我最大的认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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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乙是本案原告。他为保护其法定继承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因此是原告。
贺甲是本案被告。贺甲是被贺乙认为侵犯其法定继承权而起诉并由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因而是被告。
贺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贺丙是遗嘱继承人,对其父留下的房屋享有全部实体权利,因而具有独立请求权。她在诉讼中既反对原告贺乙,又反对被告贺甲,而主张对遗产的全部继承权。
2.唐某能够参与本案诉讼。他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贺丙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她对遗产享有部分实体权利,因而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法院应当通知贺丙参加诉讼,并通知贺甲、贺乙两人。贺丙若明确表明放弃继承权的,不予追加;若贺丙表明参加诉讼,或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愿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参考资料: http://www.hainu.edu.cn/zy_jingpinkecheng/asp_index_show.asp?id=4170&=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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