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各省省会 5
辛亥革命以后,清朝被推翻,国民政府成立。在行政区划方面,北洋政府沿袭了清朝时期二十二省的建制。除台湾省被日本占据外,其余的省份及省会驻地分别如下:
直隶省,省会天津;
奉天省,省会沈阳;
吉林省,省会吉林;
黑龙江省,省会龙江;
山东省,省会历城;
河南省,省会开封;
山西省,省会阳曲;
江苏省,省会江宁;
浙江省,省会杭州;
安徽省,省会怀宁;
福建省,省会闽侯;
江西省,省会南昌;
湖北省,省会武昌;
湖南省,省会长沙;
广东省,省会番禺;
广西省,省会邕宁;
云南省,省会昆明;
贵州省,省会贵阳;
四川省,省会成都;
陕西省,省会长安;
甘肃省,省会皋兰;
新疆省,省会迪化。
此外,把北京的顺天府设为京兆地方;在塞北和西南设置了热河、绥远、察哈尔、川边4个特别区;以及外蒙古、西藏、青海3个地方。
到了南京政府时期,将原直隶省改名为河北省,并把京兆地方划入河北省。将热河、绥远、察哈尔、川边4个特别区改为热河省、绥远省、察哈尔省、西康省,省会分别为承德、归绥、完全、康定。将甘肃省的宁夏道分设为宁夏省,省会宁夏。将青海地方及甘肃省西宁道改设为青海省,省会西宁。将奉天省改为辽宁省。
抗战胜利后,将伪满洲国占据的原东北三省改为辽宁、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嫩江、兴安9省。
至此,民国的省份数目达到35个。
扩展资料
省会,或称省治、治所,古称“首邑”。清代称为省城,为省行政中心(政府驻地)。中国的省会为国家一级行政区——一般为省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交通中心,正式文件中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中心并不称作省会。自治区的行政驻地通常称首府,在要求不严格的情况下有时也被称为省会;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不称之为省会,直接称之为政府所在地、驻地或治所。
民国初期,各省的长官称为“都督”,设都督府,采取民政、军政合一的管理方式。南京政府时期,各省的设立省政府委员会,长官称为省主席。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行政区划-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