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企业的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归纳起来该类行为有3种:
(1)债务人财产状况恶化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债务人自行宣告不能清偿债务。
(2)债务人信誉动摇的事实,表现在债务人对其债务有停止支付的事实。
(3)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事实,债务人在失去偿还能力的条件下,欺诈性地转移或只对某一债权人作出优惠偿付。另外一种是概括式,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此种做法。即把现实生活中具体破产原因抽象为法律的某种概念,当破产的申请人能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法院能够确认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法律上的概念相吻合时,债务人即具备破产原因。
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指将破产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先后顺序,关系到破产案件的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的权益,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顺序的债权受偿后,没有剩余财产的,后一顺序的债券不能受偿,破产程序也就此宣告终结。债权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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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破产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2、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在企业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的;(3)企业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3、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供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
破产财产包括:(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主要有:(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收到的损失额。
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先是破产费用,接着银行贷款,再是债权,优先股,最后是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