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的员工按照类别大概分为以下三种:一、事业编制人员;二、合同员工;三、劳务派遣员工。
国企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虑。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国企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虑。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拓展资料: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审议;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摘录第五章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一、从员工的成本归属来看,一、二身份的员工的成本归属于人力成本,三为劳务费用,两者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不同,简单来说人力成本越大企业的财务状况“看起来”越差,这是次要因素;
二、从成本发生来看,一、二身份的员工的成本远高于三类员工,尤其是第一类,同等情况下,可高出2-3倍不等;极端情况下有超出10倍的可能,这是主要因素。
以上可看出国企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虑,事实上,三类人员的薪酬水平,才是所对应岗位的“公允市场价值”;一、二身份的员工的薪酬除去劳动应得外(主要是第一类员工),还包含所属企业对他们分配的“垄断利得”、“行政利得”等不当得利,这些利益本应分配给全体国民,而因为种种原因(最大的原因我相信你懂得,呵呵)被各级利益相关部门所节流。
而对于你想要进入那些特殊利益分配集团的想法,我表示理解,我们每个人都想,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自1996年国企改制以来,最大的改革红利分配已经结束,各行各业的特殊利益分配集团已经成长为一个个坚固堡垒,打破这样的堡垒已经不是短期内可以看到的事情。但如果你真的实在想要加入,我记得主席讲过,堡垒总是容易从内部攻破,因此,联姻啊,师生啊,都是不错的选择,呵呵。
选择工厂放弃员工,若干年后,这工厂将变成一片废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