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可以辞职吗?如规定了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
今天去一家公司面试,很普通的一家销售职位。由于是应届毕业生,公司经理特别强调,对于应届毕业生,有拿公司做跳板的风险,所以我们选择比较谨慎。要签一份很“严肃”的合同,具体合...
今天去一家公司面试,很普通的一家销售职位。由于是应届毕业生,公司经理特别强调,对于应届毕业生,有拿公司做跳板的风险,所以我们选择比较谨慎。要签一份很“严肃”的合同,具体合同我没有见到,但是他说道至少要干三年。
我知道,只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是可以走的。但是,我想问一下,如果合同内规定了一些“不到三年不得辞职,否则扣押证件、缴纳违约金”之类的条款,我在三年内确实辞职(提前30天提出辞职)的话,这些条款是否有效?
我并非是为以后跳槽做准备。一是刚出校门,没有社会经验,担心多一点;二是万一后来考公务员,或是由于家庭搬迁等因素,不得已需要辞职时,想知道会有什么后果。看大家的回答,证件肯定没有问题,违约金有一定出入。是否是这种情况,如果合同规定“不是由于公司原因而是员工个人原因要辞职,需缴纳违约金”,而我又是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就要缴纳违约金? 展开
我知道,只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是可以走的。但是,我想问一下,如果合同内规定了一些“不到三年不得辞职,否则扣押证件、缴纳违约金”之类的条款,我在三年内确实辞职(提前30天提出辞职)的话,这些条款是否有效?
我并非是为以后跳槽做准备。一是刚出校门,没有社会经验,担心多一点;二是万一后来考公务员,或是由于家庭搬迁等因素,不得已需要辞职时,想知道会有什么后果。看大家的回答,证件肯定没有问题,违约金有一定出入。是否是这种情况,如果合同规定“不是由于公司原因而是员工个人原因要辞职,需缴纳违约金”,而我又是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就要缴纳违约金? 展开
1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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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工作你自然不会走,看公司的样子都说成这样了,你还是没必要去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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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理由扣押证件,不平等条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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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来,扣压证件肯定是违法的,
违约金具体就要看你们是怎么签得了,有可能要交。
违约金具体就要看你们是怎么签得了,有可能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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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约定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可以拒绝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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