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信装维人员辞职跳槽的细节
我是电信的装维人员之前是被甲公司招聘去的后来干了几个月公司一直没给签合同然后我就辞职回家了后来过了一个月我到另一家同行乙公司上班被甲公司知道了甲公司以“认为我是他公司培养...
我是电信的装维人员 之前是被甲公司招聘去的 后来干了几个月公司一直没给签合同 然后我就辞职回家了 后来过了一个月我到另一家同行乙公司上班被甲公司知道了 甲公司以“认为我是他公司培养出来的”为由就去装维中心阻碍我在乙公司工作 由于同行之间形成“潜规则”(前公司不放手 下一家公司合同就不会生效) 因为这个潜规则 我成了炮灰 现在进退两难 失去了这份工作
我想问甲公司这种做法和电信的这种潜规则合法吗?具体怎么做?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继续这份工作呢
如果告到法院 我是不是不能在这个行业混了?
已经和乙公司签订合同 但是也因为这个原因 乙公司说不能生效 乙公司做法合法吗?
我没和甲公司签合同 也存在这种潜规则吗? 展开
我想问甲公司这种做法和电信的这种潜规则合法吗?具体怎么做?有什么办法可以让我继续这份工作呢
如果告到法院 我是不是不能在这个行业混了?
已经和乙公司签订合同 但是也因为这个原因 乙公司说不能生效 乙公司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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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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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甲公司是不能这样做的。。。。。
如果告到法院,公司肯定是会败诉的,首先,你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可以算作是试用期,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而辞工,算是双方在试用期中没有达成一致。。。。这个不算是签订合同,只有签订合同辞工后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相同工种工作而已。。。你所说的“潜规则”是不合法的。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1、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告到法院,公司肯定是会败诉的,首先,你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可以算作是试用期,后来因为各种原因而辞工,算是双方在试用期中没有达成一致。。。。这个不算是签订合同,只有签订合同辞工后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相同工种工作而已。。。你所说的“潜规则”是不合法的。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1、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
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当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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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潜规则嘛,当然是不合法的!如果能光明正大、合情合理、明文规定,那就不叫“潜”了…
2. 应对办法:1) 如果方便的话,可到外省市寻求工作;
2) 与甲公司有关人员好言相商,争取妥善解决。其间,自行查看是否有让乙公司介入的必要。大原则就是:化干戈为玉帛,力争双赢!
3) 以上方法均不奏效,我们还有杀手锏--法律!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此事,阳光公道、定能力挽狂澜!
3. 是啊,甲公司使你空干而无名,不予合同且干涉你的工作去向,着实可恶。而他却坐享其利。于情于理,恐怕均不公正吧…
最后,希望你能妥善处理,化险为夷!
祝你早日上岗!
PS:第一个问题:不会的!因为法院也是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的。还没有听说过有因为打官司而失去就职行业的。相反,正当合法的行为,国家都是予以大力支持的!放心!除非是作奸犯科、胡作非为的。
第二个问题:显然不合法!乙公司的行为是依据潜规则简单做出的决定。既不合理,更不合法,法律也是不予支持的!
第三个问题:潜规则始终存在!只不过没签合同的话,相对可能会好些。这就是为什么总能在社会上见到一些跳槽者,跳槽后难以回到原公司,甚至在其他公司就职的过程中,也背负着极大的压力…
或许是碍于情面,或许是羞愧内疚。潜规则,威力惊人…
祝你成功!
2. 应对办法:1) 如果方便的话,可到外省市寻求工作;
2) 与甲公司有关人员好言相商,争取妥善解决。其间,自行查看是否有让乙公司介入的必要。大原则就是:化干戈为玉帛,力争双赢!
3) 以上方法均不奏效,我们还有杀手锏--法律!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此事,阳光公道、定能力挽狂澜!
3. 是啊,甲公司使你空干而无名,不予合同且干涉你的工作去向,着实可恶。而他却坐享其利。于情于理,恐怕均不公正吧…
最后,希望你能妥善处理,化险为夷!
祝你早日上岗!
PS:第一个问题:不会的!因为法院也是讲程序、讲证据、讲法理的。还没有听说过有因为打官司而失去就职行业的。相反,正当合法的行为,国家都是予以大力支持的!放心!除非是作奸犯科、胡作非为的。
第二个问题:显然不合法!乙公司的行为是依据潜规则简单做出的决定。既不合理,更不合法,法律也是不予支持的!
第三个问题:潜规则始终存在!只不过没签合同的话,相对可能会好些。这就是为什么总能在社会上见到一些跳槽者,跳槽后难以回到原公司,甚至在其他公司就职的过程中,也背负着极大的压力…
或许是碍于情面,或许是羞愧内疚。潜规则,威力惊人…
祝你成功!
追问
走什么法律途径 具体怎么办
追答
这个问题,牵涉到个人利益,弄不好于人于己都不利、也很尴尬。
我不是学法的,建议你找认识的,或者德才兼备的律师去详细咨询。他会给你许多专业的帮助的,让你有的放矢,少走弯路!
祝你成功!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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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没签合同就表示你和甲方没有法律上的遵守关系,通过辞职寻找其他公司完全没有违反法律,只是由于甲乙是同行且是电信,就算你打赢官司得到类似的工作他们也不会让你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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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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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合同,甲公司违法在前,你又没做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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