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刑事部分判死刑附而被告人仅对民事部分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是全案重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判死刑附而被告人仅对民事部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是全案重审还是只审民事上诉部分刑事部分报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刑事部分判死刑附而被告人仅对民事部分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是全案重审还是只审民事上诉部分 刑事部分报死刑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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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审和再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特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因此,对于对于本案被告人仅对民事部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只审理民事上诉部分。但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如果没有发现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被告人也未对该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该刑事部分生效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此解答仅供参考,本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对于本案被告人仅对民事部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只审理民事上诉部分。但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如果没有发现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被告人也未对该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该刑事部分生效后,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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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05-1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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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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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仅对民事部分上诉,刑事部分已经进入了复核程序,楼上所答非所问。二审法院仅对民事部分进行审理,死刑部分不适用二审程序,正常进入复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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