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需要先帮受害者垫付医药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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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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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方是否要一定垫付医疗费,这在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指出,同样的,作为受害者一方,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受害者要垫付医疗费。既然双方都没有垫付医疗费的法律依据,那么就可以援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作为交通事故中全责方,在交通事故中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你有责任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行为!你在全责事故中撞了人,就是侵权的开始,你采取积极医疗救治义务、垫付医疗费的行为,就是停止侵害的行为!假如你没有积极采取停止侵害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因没钱治疗产生更严重的后果,将由侵权人一并承担,有可能你的侵权行为构不成刑法犯罪,但在民事赔偿上,只会多不会少。再退一步讲,假如你因没有采取停止侵害行为导致被侵权人重伤和死亡,请看下刑法《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总结:在交通事故中导致他人身体损害就是侵权行为,垫付医疗费就是停止继续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行为,这在侵权责任法做了明确规定,否则作为交通事故责任方未及时履行自己救治义务和责任,导致事故责任方的身体遭受继续损害,就是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


最后再补充一句:假如你是受害者,因遭受交通事故后,在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责任明确的前提下,肇事者不负责任的,你可以快速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肇事者的财产和银行存款,以及支付宝和微信财产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不需要保证金的。

百度网友63e4d11d41c
2020-01-03 · TA获得超过2.9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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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应该及时通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需要先行垫付费用。注意:这里指交强险的强制性,不是商业险哦。希望能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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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hjdalmyu
推荐于2017-09-11 · TA获得超过14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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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好的 谢谢啊回答:不客气,如满意,望采纳!追问:还想请问下啊 。受害人没什么问题,自己可以下床上厕所,小便.精神很好,但是就是在医院说要观察,由于每天要垫付大概2000的费用,实在吃不消所以像让他自己垫付,早点出院,但现在问题是他也不肯垫付,现在医院都停药了,就怕出什么问题要我负责,而且这个医药费我可以不用先出的吧?毕竟等下还是要赔偿给他的。我的第三方责任险大概是500000回答:那你可以暂不垫付,让其去起诉吧!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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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阔5
2020-12-09 · TA获得超过23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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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主需要先垫付医药费吗?很多老司机都不懂,因此吃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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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问问
2019-04-23 · 百度认证:上海律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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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受害方自行垫付医药费,因为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垫付医药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也就是说,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关于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分为两种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如果是简易程序,那么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是当场下达或者是10个工作日内下达。
2、如果是普通程序,则需要做一系列的检验检测,如血液检测、车速检测等,并在最后一份检测报告出来后3日内作出最终的事故责任划分。
所以,一般所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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