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局的法官有哪些权力?
【1】法院执行庭法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2】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向银行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情况。
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
【3】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扣留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费用。
【4】法院执行庭法官有权力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
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5】法院执行庭法官对于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签发搜查令。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发布搜查令,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6】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
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
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7】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8】上述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章《执行措施》。
一、全风险代理: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标的大小等情况,按实际执行回款金额的10%—50%收取律师费,委托人无须预付任何费用,不成功不收费;
二、半风险代理:委托人先预付部分办案费用(开具正式发票),实际执行回款后,再按实际执行回款金额的5%—20%收取律师费。大额强制执行案件代理,死刑复核,高院再审,投融资,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