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固定资产出售,增值税该怎么处理?
我司使用一年的生产设备,现在出售了,当时买时已抵扣了进项税,现在出售了,该如何处理增值税?是根据新开的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还是根据什么确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其他的别的,谢...
我司使用一年的生产设备,现在出售了,当时买时已抵扣了进项税,现在出售了,该如何处理增值税?是根据新开的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还是根据什么确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其他的别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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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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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问题的介绍,应该是实行增值税转型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那么处置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设备时,按照出售价格及17%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9-11-08 · 东奥会计在线,成就精彩会计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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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开的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这个生产设备可以正常出售,按照正常确定销项税额就可以了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这个生产设备可以正常出售,按照正常确定销项税额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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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进已经按17个点抵扣的,卖出时一样开17点,如果是2009年以前买进固定资产,则必须按4%减半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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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根据新开的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还是根据什么确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其他的别的?
与销售产品一样,视同销售,根据新开的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销项税直接计入“应交增值税”贷方
借:固定资产清理 / 应收账款 / 银行存款 等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与销售产品一样,视同销售,根据新开的专用发票确定销项税。销项税直接计入“应交增值税”贷方
借:固定资产清理 / 应收账款 / 银行存款 等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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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6号」第六条: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36号」第六条: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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