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下来,原告申请执行,法院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既然二审判决生效,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于法院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首先,法院会先向被告下达履行判决通知书,通知被告在多少日内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在通知书期满后被告不自动履行,那么根据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条件,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采取不同的办法。
如果是金钱给付,那么法院会查询被告人的银行账户,看是否有存款。可以要求被告人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其工资,要向法院支付工资;可以向被告人的债务人要求其向法院履行还款义务等。
如果是行为,并且是可以代为执行的话,那么法院可以采取代执行的方式,代替被告履行,然后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果是不得代替的行为,那么法院会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比如,向房产部门要求不得为其办理买卖手续等。
不过,这仅是公平情况下法院会采取的一些办法。如果被告比较有势力,他至少会拖,在拖的时间内把自己的财产全部转移走,让法院无法查找。
扩展资料:
(一)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向法院依法缴纳以下标准的费用:
按照一般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中会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
1、一般的缴费标准是:
(1)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
(2)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
(3)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除了应交的执行费,申请人还需负担以下几项的费用:
根据具体的规定,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也需要申请人负担。
一般地,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将会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要是法院不按规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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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规定:
1、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2、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3、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4、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5、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6、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7、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9、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10、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
既然二审判决生效,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于法院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中间不见被告本人,法院可以向有关机关查询他的财产。
首先,法院会先向被告下达履行判决通知书,通知被告在多少日内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在通知书期满后被告不自动履行,那么根据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条件,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采取不同的办法。
如果是金钱给付,那么法院会查询被告人的银行账户,看是否有存款。可以要求被告人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其工资,要向法院支付工资;可以向被告人的债务人要求其向法院履行还款义务等。
如果是行为,并且是可以代为执行的话,那么法院可以采取代执行的方式,代替被告履行,然后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是不得代替的行为,那么法院会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比如,向房产部门要求不得为其办理买卖手续等。不过,这仅是公平情况下法院会采取的一些办法。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民事诉讼法
法院判决书下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如果不履行就申请执行,他还要承担执行费。提交申请执行书、判决书复印件、执行费到立案大厅办理。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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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围堵“老赖” 记者现场体验法院执行工作
法院执行,是兑现司法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面对不履行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如何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近日,记者前往吉林,跟随执行法官围堵“老赖”,现场体验法院执行工作,了解法院系统亮剑执行难的探索。
用好强制措施,不打法律“白条”
8月22日上午,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宽城区人民法院现场执行一起腾迁案件。“争议标的为5000平方米的土地,被执行人毛某占有、使用争议土地,同时搭建了现有建筑。”
执行法官于福权介绍,去年6月25日,被告毛某因排除妨碍纠纷,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害,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案件争议土地上迁出。
不过,毛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现场张贴了迁出公告后,毛某依然没有按照法院要求自行迁出。在此之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劝说仍然无果,毛某甚至多次以死威胁办案人员。
对此,法院不得不强制执行。“因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强制搬迁,请配合执行。”执行法官敲门把毛某请出大院,依法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对毛某进行了人身控制。
为了确保顺利执行,此案动用了15辆警车,50余名工作人员。“一方面,要对被执行人进行劝解训诫,另一方面,对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老赖’,也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威慑。”执行法官表示。
凡是漠视人民法院既定裁判文书既判力,挑战司法权威的,必须依法严厉制裁。“该曝光的曝光,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过对拒执行为的持续高压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形成强大震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徐家新表示。
记者了解到,截至2018年8月22日,吉林省法院纳入失信名单11.55万例,限制高消费56294例,限制出境1119人,限制乘坐飞机10.1万例,限制乘坐火车61141例,司法拘留13756人,追究拒执罪546人。
探索悬赏保险,破解找人难题
“人难找、物难查”,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难点问题。如何有效破解?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探索实践执行悬赏保险制度。
“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中,为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自愿通过执行法院依法发布悬赏公告,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其查人找物,并由其支付悬赏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海东介绍,“悬赏执行效果较好,但实践中很多申请执行人难以负担悬赏金的支付。”
为解决这个问题,2017年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人保财险吉林分公司签署了《“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建立了执行悬赏保险机制,申请执行人仅需向保险公司交纳悬赏金额10%的保费,就可以投保“悬赏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承担可能的悬赏金支付。
前不久,磐石市人民法院就是根据举报线索成功抓获了一名“老赖”。失信被执行人刘某欠银行三万元贷款不还,人还玩起了失踪。去年1月,银行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经过寻找未果。2018年7月25日,法院接到了举报称刘某将于当月27日乘坐火车。
得到线索后,法院及时布控,成功抓获刘某。7月30日,刘某履行了法律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结。举报“老赖”的线索提供者也获得保险公司一万元的悬赏金。
目前,吉林地区两级法院已经有35起案件当事人投保执行悬赏保险,涉案金额近亿元。“执行悬赏保险制度进一步调动了社会力量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积极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启文介绍,执行悬赏保险制度目前正在全省法院推广。
“省法院建立财产线索集中管理平台,设置‘96100’作为全省统一的财产线索受理电话,通过自动值机、录音提示、即时交办、限期核查、全程留痕等功能,发现处理财产线索。”张启文介绍,省法院指导有条件的法院与三大通信运营商合作,为失信被执行人量身定制了“失信彩铃”,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吉林省三级法院全部建成互联互通,集财产查控、现场指挥等功能完备的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指挥中心与3840家全国银行网点,104家地方银行专线联网,实现了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共16类25项财产的查控。
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法官“足不出户”就可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的快速查询和部分冻结、扣划。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人民法治网-围堵“老赖” 记者现场体验法院执行工作
推荐于2017-11-29
至于法院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首先,法院会先向被告下达履行判决通知书,通知被告在多少日内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措施。
其次,如果在通知书期满后被告不自动履行,那么根据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条件,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采取不同的办法。
如果是金钱给付,那么法院会查询被告人的银行账户,看是否有存款。可以要求被告人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其工资,要向法院支付工资;可以向被告人的债务人要求其向法院履行还款义务等。
如果是行为,并且是可以代为执行的话,那么法院可以采取代执行的方式,代替被告履行,然后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果是不得代替的行为,那么法院会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比如,向房产部门要求不得为其办理买卖手续等。
不过,这仅是公平情况下法院会采取的一些办法。如果被告比较有势力,他至少会拖,在拖的时间内把自己的财产全部转移走,让法院无法查找。
因此,个人觉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你没有很强有力的法院支持的话,你还是和被告和解为好,让步一部分,这样,你至少可以得到一些。否则,可以一点也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