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关于离婚的问题!!
我和我丈夫几年前结婚了,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我们在一起生活并生下一小孩,后来因感请不和而分居了,到现在已经有很久没在一起。我现在想咨询一下,我该如何通过法律程序离婚,完全...
我和我丈夫几年前结婚了,但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我们在一起生活并生下一小孩,后来因感请不和而分居了,到现在已经有很久没在一起。我现在想咨询一下,我该如何通过法律程序离婚,完全划清两人之间的关系呢?还有关于我们的小孩的归属权、抚养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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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就没有登记结婚,因此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小孩归属和抚养费的问题可以协商也可以诉讼解决,其它财产分割问题你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此对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具有溯及力,使其婚姻效力转正。
(2)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b、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条件只有一个——补办。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法律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此对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1)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补办具有溯及力,使其婚姻效力转正。
(2)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予以区别对待:a、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b、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当事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转化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条件只有一个——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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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凡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新婚姻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你们如果是在92年之后结婚的,你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本就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没有结婚何来的离婚?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你们的小孩在法律上和婚生子女是一样的。你们共同拥有子女的抚养权和扶养义务。
分三种情况:
(1)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子女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处理。你们的小孩在法律上和婚生子女是一样的。你们共同拥有子女的抚养权和扶养义务。
分三种情况:
(1)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2周岁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对10周岁以上的子女,在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相等的情况下,主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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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两年以上可以要求起诉离婚。
小孩的归属权和抚养权由法院来判决 抚养费由经济条件较好一方来承担
小孩的归属权和抚养权由法院来判决 抚养费由经济条件较好一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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