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
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这样一种情况:我单位有员工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其仍在单位工作,请问劳动合同是否...
新《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这样一种情况:我单位有员工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是其仍在单位工作,请问劳动合同是否还需续签?如果单位从社会上聘请一些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员工,是否还要签定劳动合同,如果签的话,“五金”怎么交?是否可以理解为“因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单位可以不再为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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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09-09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璩长星0dr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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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创立了个人所。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专业的民事、刑事律师。现任李建成律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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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已经到退休年龄,继续在公司工作,和对方签订劳务合同。最好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签订,避免以后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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