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道观内咨询.看你有没有道缘。 青灯做伴,在家出家,你为什么会有这种想法呢,只为寻求生命的真谛,不只是当道士的问题,许多真正的大修行者其实是在家的所谓“大隐隐于朝,中隐隐于市,小隐隐于野”,你不必出家的,高人可能在你左右。 如果心向道,在哪里都是一样修行。所谓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如果仅仅是因为生活中有了挫折,可以不急于选择出家,好好想想,或者咨询一下心理专家。 中国道教协会有关规定如下,供您参考 要看进正一还是全真,这是道教的两大派,规定不太一样 关于对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的试行办法 ( 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修改通过,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道教协会(关于正一派道士授箓规定》,为满足国外正一派道士宗教信仰的需求,继承传统、完善教制、提高道士素养,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对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的道教宫观(以下简称宫观),由中国道教协会确定。 第三条 宫观对国外正一派道士举办授箓活动,应报授箓方案和申请授箓者的相关资料。由省级道教协会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并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备案。 第四条 宫观对国外正一派道士举办授箓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指导。授箓申请表、箓牒,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授箓箓坛颁发。 第五条 国外正一派道士申请受箓,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道教,信仰纯正,品行端正,持守规戒; (2)皈依“道、经、师”三宝,有道教传统师承法派,拜师入道三年以上,身心健康; (3)熟悉道教基本知识,能依科习诵各阶经诰; (4)了解道教科仪规范,能从事一般的斋醮仪典活动。 第六条 申请受箓程序: 申请人填写一式三份申请表;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道教组织(或道教界知名人士(及本人度师保举推荐。举办授箓宫观审查并由省级道教协会报请中国道教协会核定,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请授箓道士在接到授箓书面通知报到后,经举办授箓宫观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核并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入坛受箓。 第八条 国外正一派道士授箓活动在每年下元节(农历十月十五)举行,报名授箓日期截止为每年的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五)。时间一般为三天,授箓人数不超过200名。 第九条 经箓品秩分别为: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经箓》,通《早晚功课经》,诵《道德经》、《度人经》;升授《太上正一盟威经箓》,通正一诸经;加授《上清三洞五雷经箓》,通上清经;加升《上清三洞经箓》,通三洞经。受箓道士的法职道位依《天坛玉格》给凭。 第十条 受箓道士初授三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八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十二年后可申请加升。申请提升经箓品秩者,须通习相应品阶经书,由箓坛大师考察复核,凭道德功行依律循序晋级; 凡申请升授、加授、加升者,须经中国道教协会审核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举办授箓宫观提名的箓坛传度、监度、保举三大师,经中国道教协会确认后由举办授箓宫观礼聘。 第十二条 受箓道士经传度合格后,授予箓牒。箓牒只作为正一派道士经过授箓传度和从事斋醮活动的凭证。 第十三条 举办授箓的宫观,可按传统向受箓道士收受相应的资费。资费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四条 受箓道士严重违犯规戒,由举办授箓的宫观表奏除名,向中国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试行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对国外道士举行授箓活动、印发箓牒的宫观,其授箓活动及所发箓牒均无效,并追究宫观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正一派道士和侨居国外的中国正一派道士在内地宫观受箓,参照本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全真派道士传戒的规定 ( 1989年9月16日中国道教协会四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修改通过, 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道教全真派传戒仪轨,严持教义和规戒,具足正信,纯正道风,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真派道士受戒具备的条件: (1)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 (2)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威仪整洁,身心健康; (3)年龄须在20岁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出家住观三年以上,蓄发、大领,能习诵《早晚功课经》,本人自愿,经所在宫观考察同意; (4)必须持有身份证明和当地道教协会及所在宫观的推荐证明信,由所在省级道教协会审核推荐。未成立道教协会的地区,可由所在宫观推荐,报上级道教协会审核。 第三条 全真派传戒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组织指导,传戒宫观承办。 第四条 宫观举办传戒活动,须征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由该省级道教协会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承办传戒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政府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 (2)组织健全,管理严谨,道风纯正: (3)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传戒律师; (4)有举行传戒科仪活动的能力; (5)有传戒活动所需的殿堂、斋堂、寮房等法务、生活设施; (6)有颁发给受戒道士的法器和经典; (7)有传戒活动必需的资费。 第六条 传戒宫观提名的戒坛证盟、监戒、保举、演礼、纠仪、提科、登箓、引请八大师,须经中国道教协会确定后由传戒宫观礼聘。 第七条 戒坛八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2)已经领受三坛大戒; (3)持戒精严,熟悉道教传戒仪轨; (4)通达典籍,能开导后学; {5}出家入道十年、受戒三年以上。 第八条 申请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须填写中国道教协会印制的申请表,依本规定第三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坛受戒,统称戒子。 第九条 全真派传戒分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两种。戒子亲临戒坛接受传度,称为受大戒;不临坛的受戒道士,统称受方便戒。 第十条 常住宫观多年而年老体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临坛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 第十一条 全真派道士受方便戒,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经中国道教协会核定,由戒坛按仪轨办理。 第十二条 传戒以《初真戒》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为基础。参照《中极戒》,《天仙戒》为备存戒条。 第十三条 净戒牒只作为全真派道士经过传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传度的凭据,由中国道教协会制作,传戒戒坛颁发。 第十四条 宫观传戒按传统程序进行,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五条 戒子应向举办传戒宫观交纳相应资费,资费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六条 戒子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者,经省级道教协会核准,由当地道教协会收缴净戒牒,并报中国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传戒活动、印发戒牒的道教组织和宫观,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均无效,并追究道教组织和宫观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及国外全真派道士在内地宫观求戒,除具备本规定要求的受戒人员条件外,还须携带有效证件以及其所在地有关道教团体、宫观的介绍信,由中国道教协会审定,并报请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人坛受戒。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