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交通法新车身广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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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身广告没有具体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参考资料来源:江西交管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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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车体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必须在广告中显著位置标注; (三)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位(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五)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七)车辆广告经营单仕发布的机动车车体公益广告的数量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十,未达到公益广告宣传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其下一年度车辆经营性广告登记,并责令其补足差额。 (八)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广告到期(指广告登记有效期满并附加10天合理的整复过渡期)未及时更换或覆盖的,视作未经登记发布广告;画面严重污损、脱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广告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暂停该广告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车体广告登记。
(一)未经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车体广告;
(二)《户外广告登记证》证号、广告发布单位名称和广告登记有效期必须在广告中显著位置标注; (三)按登记的数量、形式、规格、时间、画面和文字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更改;
(四)出租轿车只准许在后车窗玻璃底部以上但高度不超过15厘米的范围内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制作的广告,公交车辆只准许在车身两侧和车尾部位(含后窗玻璃)设置广告,其它车辆只准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设置广告,但两侧车身面积(不含玻璃)的五分之三以上必须保留车身原颜色; (五)广告的设置和发布不得改变车辆的基本技术参数;
(六)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书写规范、准确。
(七)车辆广告经营单仕发布的机动车车体公益广告的数量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十,未达到公益广告宣传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其下一年度车辆经营性广告登记,并责令其补足差额。 (八)机动车车体广告应做到整洁、安全、美观。广告到期(指广告登记有效期满并附加10天合理的整复过渡期)未及时更换或覆盖的,视作未经登记发布广告;画面严重污损、脱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有关广告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暂停该广告经营单位的机动车车体广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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