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当如何促进劳动者实现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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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表明,促进就业是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维护劳动关系方面,西方国家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平衡式和劳动者优先保护式。中国政府在本国特殊的就业环境与现实下坚持以人为本,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并取得了重大成就。目前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如何实现公平就业,促进社会和谐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同时,政府在保护劳动关系中的角色需要从传统上偏重保护资方向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转变。中国政府近年亦制定了多部劳动法律,完善了劳动立法。同时保障特殊就业人群(农民工、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政府促进公平就业的法律制度有:第一,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第二,劳动法中的条款规定;第三,就业促进法中的详细规定;第四,其他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然而,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法律制度中有许多违反公平原则,侵犯劳动者宪法平等权的歧视性制度。第一是户籍制度;第二是抽象性行政行为不可诉;第三是就业促进法中的政府责任规定过于笼统;第四是涉及劳动就业领域的国际条约的实施机制未健全。法律与现实的矛盾造成了一方面政府积极承担保障公平就业的法定职责,另一方面却在执行着歧视性的法律规定的奇特现象。要完全解决当前这种困局,首先需要从立法上修改或废除那些歧视性规定,保障各个劳动者的平等权及其他权益,具体而言:第一,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其受案范围;第二,建立劳动就业反歧视诉讼法律机制;第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其次,政府要贯彻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法等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优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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