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为人挪用公款时,只要查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证明其故意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就当认定为贪污并以贪污罪论处。如行为人挪用公款时并无占有目的,则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当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形时,以贪污罪论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以下行为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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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游某,中共党员,某县级市乡镇财政所所长。2013年初,游某提取5000元公款归个人使用,2个月后归还。2013年至2014年,游某先后提取6笔公款共计人民币9.5万元,用于个人支出。
2015年3月,游某借调外地,离职前通过虚列支出等方式平账,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并在工作交接时隐瞒公款去向,一直没有归还,其中一笔1.5万元支出的会计凭证有明显伪造痕迹。
2018年1月,借调在外的游某得知市委巡察组将进驻该镇巡察的消息,担心东窗事发,2月8日主动到该镇纪委投案,交代了其挪用公款共9.5万元的情况,并退回了涉案款项。之后,该市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认定,鉴于游某挪用公款行为属于转化为贪污的情形,其涉案金额应当累计计算。同时,对于其具有自动投案,积极退赃等情节,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十六条、监察法第四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对其涉嫌贪污犯罪问题,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具有从宽处罚情形,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参考资料来源:
挪用公款不归还 ,符合以下情节就可以贪污罪论处。
贪污也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在行为人将公款占有时,只要查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证明其有能力归还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就应当认定为贪污。
根据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中‘(八)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
扩展资料: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
挪用公款和贪污都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刑法》分别做出了规定。两者主观上均是故意,客体上均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区分:
1、主体,挪用公款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与所列对象共同犯罪的其他人员。
2、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的主观目的是非法使用公款,并无占有的目的;贪污的目的是非法占有。
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追诉起点、定罪量刑标准高于贪污罪,且法定刑则低于贪污罪。
挪用公款不归还 ,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根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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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迷上了一款网络游戏“征途”,南京一名中年街道干部在6年时间内竟然挪用260余万元公款,坐飞机前往外地参加游戏比赛。为了一款无限“升级”的游戏,他不仅赌上了有限的前程和原本和睦的家庭,还将面临11年的牢狱生涯。
2003年起,朱某便做了街道的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的副站长兼总账会计。2005年,他偶然接触了一款网络游戏,名叫“征途”,很快就上了瘾。为了升级自己的装备,他不断充值,花高价购买,有的“神圣装备”一套甚至动辄就要上万元。
很快,家中存款被挥霍一空。妻子忍了5年,终于在2010年时提出了离婚。朱某为了游戏和网友出手非常阔绰。除了自己申请注册的游戏账户外,他还不惜花费10万元,买了两个高端玩家的游戏账户。
为了 “闯关”“打怪升级”,他差不多每周都要出趟远门,坐飞机到北京、海南、辽宁、云南等地与网友交流游戏心得;每到周末,网友们还会举办一些比赛活动,他也是几乎每场必去;有时外地网友还上门来交流经验,对方的食宿、差旅费,他也全部包揽。
朱某交代,这些钱全部来源于他的职务便利。从2006年至2012年,他先后多次从经管站在银行所设的资金账户中挪用人民币264万余元。2012年10月,粗略统计了自己挪用公款的总额,朱某被自己吓了一跳。经过彻夜的深思熟虑,第二天,他便去了检察院自首。法院最终判处他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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