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知府属于从四品,巡抚属于从二品。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
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
扩展资料
巡抚的类型:
(1)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
(2)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
(3)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
(4)组成战区。如: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还有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天启、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登莱、密云等巡抚。但登莱巡抚自陶朗先、袁可立等继有十四任,直至明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清朝官制
知府属于从四品,巡抚属于从二品。
在明初,按照缴纳税粮的多少,“府”被分成三等:京府府尹为正三品;纳粮20万石以上为上府,上府知府从三品;20万石以下为中府,中府知府正四品;10万石以下为下府,下府知府从四品。不过不久就将所有知府均改为正四品。当时,全国有150多个府。
明中期以后,巡抚逐渐取代布政使成为一省之行政长官,布政使品级由正二品降为从二品,进而知府也由正四品改为从四品。
巡抚是中国明清时地方军政大员之一。又称抚台。巡视各地的军政、民政大臣。清代巡抚主管一省军政、民政。以“巡行天下,抚军安民”而名。清代,地方大员的品级为:总督,正二品:加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从一品;加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正二品。
巡抚,从二品:加兵部侍郎衔,正二品。总督官衔略高于巡抚,前期督权远过于抚,如两江总督按例兼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而末期安徽、江西两抚即不再听命于总督。北周与唐初均有派官至各地巡抚之事,系临时差遣,“巡抚”亦未成为官名。
扩展资料
明代巡抚的设置,有其明显的阶段性,总的趋势则是逐步地方化和制度化,即由中央的派出大员向地方的军政长官转化,由临时性的差遣向永久性的机构转化。
1、巡抚设置的尝试期
宣德、正统时期,是明代巡抚设置的尝试期。其特点是,一般以某项特殊性差遣为过渡。先有专责,兼为巡抚的情况,在宣德、正统时有很大的普遍性。胡概、周忱曾相继巡抚南直。宣德八年,对巡抚的基本职责,也开始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巡抚与镇守并设阶段
巡抚之外,又有镇守,始置于英宗即位之初。因而在许多地方出现了巡抚与镇守并设的局面。在英宗即位后的不到五个月,江西、湖广、河南、山东、陕西诸省和宁夏、甘肃、辽东诸边均设置了文臣镇守,与巡抚并称“镇巡官”。
景泰四年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3、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
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英宗复辟后,镇、巡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巡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府
巡抚是从二品,知府是从四品。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
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
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
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
扩展资料:
品是用以表示官员级别高低的标志,起源于曹魏时期的“九品中正”官僚选择制度。当时将士人按才能分别评定为9等,以备选用,称“九品”,后来将在职官员的尊卑也分9个等级,亦称九品。
北魏时期又进行了更细致的区分,把每品分为正与从,第四品以下的正与从又各分上与下,把最初的9个等级发展成30个等级。
其排列顺序为:正一品、从一品、正二品、从二品、正三品、从三品、正四品上、正四品下、从四品上、从四品下……正九品上、正九品下、从九品上、从九品下。
这种等级区分,隋唐以后各代仍被沿用,直至清末始废,只是各代略有差异。唐、宋时期的武职,从第三品起分上、下级,形成武职32个等级。
隋代和清代只保留九品之中分正与从的办法,正与从不再分上下,且文职与武职相同,形成整齐划一的从正一品到从九品的18个品级。
金代较为特殊,把第三品到第五品的正与从各分为上、中、下三级,形成42个品级。元、明两代与金代基本相似。
官员的品级与实任官职一般都相互对应。以清代为例,内阁大学士为正一品,六部尚书或总督为从一品,各省巡抚、布政使为从二品,知府为从四品,直隶州知州为正五品,知县为正七品,县丞为正八品,主簿为正九品,典史为从九品。
在封建社会里,只有九品之内的官员才称“官”,也称“流内”,九品以外的办事人员称“吏”,也称“流外”或“未入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清朝官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