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电梯中和居民楼墙外被物业贴上了广告,没有通知业主。这违反了那部法律的哪条?可以怎样制裁?
小区内的共有电梯和居民楼的外墙上被物业贴满了他们合作单位的广告,小区成立已经四年,入住率百分之八十,电梯和外墙是不是能认定为共有财产?物业张贴的广告没有告知业主,也没有征...
小区内的共有电梯和居民楼的外墙上被物业贴满了他们合作单位的广告,小区成立已经四年,入住率百分之八十,电梯和外墙是不是能认定为共有财产?
物业张贴的广告没有告知业主,也没有征求同意。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条?可以去什么部门检举控诉?
物权法有没有相关条文??????? 展开
物业张贴的广告没有告知业主,也没有征求同意。违反了哪部法律的哪条?可以去什么部门检举控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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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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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和外墙当然是业主共有财产。
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条规定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张贴经营性广告(属于企业经营行为)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并且必须有工商行政部门的广告许可方可发布广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款规定: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业主可要求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物业公司,并要求物业公司把所得收益(包括利用业主共有财产做广告,应当向业主支付广告费而未支付所节省的钱)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剩余部分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该条规定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据此,物业服务企业张贴经营性广告(属于企业经营行为)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同意,并且必须有工商行政部门的广告许可方可发布广告。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二款规定: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业主可要求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物业公司,并要求物业公司把所得收益(包括利用业主共有财产做广告,应当向业主支付广告费而未支付所节省的钱)用于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剩余部分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追问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能不能直接张贴?这种情况下能不能以个人名义检举? 物权法有没有相关条文?
追答
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也不能张贴,因为财产是业主共有的,不是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不得对他人的财产(就是业主共有的外墙、电梯)自作主张。
只要是业主,就有权要求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裁违法物业公司。因为物业公司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每一个业主都是受害人,都有权要求政府主管部门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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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张贴广告是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的,比如电梯间是可以的,外墙一般是不可以的。另外是否可以贴,贴的费用怎么处理,这个要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商定的,主要还是业主委员会说了算的,所以你可以先到业主委员会了解一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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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你想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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