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行政法中,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联系与区别,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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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lf006
20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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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联系与区别: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2、法律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注意规章不能直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6、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规章的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分别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调整行政复议制度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调整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是《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的法律位阶相同,均为国家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均属程序法范畴;制定制度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程序启动方式相同。都实行“不告不理”,因行政相对人申请(起诉)而启动、产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合法、公开、公正是两种制度共有的基本原则。
  4、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后才可提起诉讼,则行政相对人必须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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