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中,原审判决、裁定到底中止执行吗?
但同时第185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不同于第178条)。”
当事人发起的再审也应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一种啊,这两条规定到底指的是什么情况?哪种审判监督程序停止执行原判决、裁定?哪种不停止呢? 展开
再审程序中,原审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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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2、再审申请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再审
事人申请再审过程中,原审判决裁定不中止执行,但是一旦上级法院决定再审,其会做出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两者并不矛盾。
虽然当事人申请再审,但在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前,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一旦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会重新制作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案件进入重新审理阶段。这两条是再审的不同阶段的规定,法院决定再审之前,继续执行;法院再审启动,中止执行,重新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在决定再审的同时出具原判决中止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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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意见》第一百就九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同时,《刑诉解释》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诉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与行政诉讼中的再审,应当要停止原裁判的执行,民诉中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一定能引起原裁判的停止执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是指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在审理期间,对案件原来的判决暂时停止执行,待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就九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