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化是什么文化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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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多民族文化融合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其中汉族占总人口的90%以上,其他55个少数民族合计1亿多人。就人口说,少数民族不到全国人口的10%。在5000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境内各民族分分合合,有斗争,有融合。
一、中国各民族交流、融合的概况
民族的融合是多民族国家的普遍现象,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古今中外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变化、发展都与民族融合紧密相关,中国历史上有过多次民族融合的大浪潮。这些融合使许多一度活跃于历史舞台的民族融入其他民族之中。例如汉代的匈奴,三国的乌桓、南北朝的鲜卑、隋唐的吐谷浑、辽宋的契丹和党项等等。还有些民族虽然现在还存在,但除了血统的差异外,在文化上已不再具有什么民族特点,例如满族、土家族、壮族等等。当满族最初入关,定鼎中原之时,强烈的民族界限观念,曾因留发易服这样的文化习俗差异而发生大规模流血屠杀,但经过300年之后,汉满在文化上已再难找到什么差异。
任何一个国家,总是希望各民族放下根基性的民族感情联系,而团结在国家群体的公民联系之中,但事实上,政治群体的感情很难取代民族感情。俄国与东欧共产世界解体后的局势变化,即为最好的见证。经过半个世纪以上强调无产阶级感情,但是在共产政权解体后,这儿又回到以民族为单位的政治对立之中。
二、民族感情的源来
究竟什么是“民族”?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民族战争与族群冲突在今日世界各角落时时都在进行之中,也时时造成大量的人群伤亡、家庭离散。
对各民族溯源的追究不是区分民族的根本,民族是以文化来区别的。倘若各民族间不能找到文化的共同点,不能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那么民族的界限就很难打破。经济、文化的互动才是消除民族隔膜的根本方法。只有在理念和精神文化的趋同,才能使得人们的心理素质走向一致,民族的认同感才能产生。这种文化上的融合的极至到最后就是民族融合,其实中国一些国学大师并不是汉族人,他们往往比汉族人还汉族。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或群体以不同的社会群体成员身份,参与社会资源的竞争与分配,但在遭受挫折后,许多人则经常回到“族群”中寻求慰藉。这是因为,在每个人的人性深处,埋藏着我们对最原始人群感情(同胞手足之情)的信赖与渴求。现实的资源竞争与分配体系,及人们追求个人或群体利益之动机,仍是产生民族认同的根本原因。无论如何,由商周时期华夏边缘的形成,至秦汉间华夏边缘的扩张,及至于历史上非华夏人群成为华夏或华夏成为非华夏的过程中,我们都可以见到人群间的资源竞争与分配关系及其变迁,是华夏边缘形成、扩大与变迁的主要背景。
三、中国出现中华民族提法的原因
20世纪初民国肇造之时,在全球性国族主义概念风行下,已无模糊的边疆。在一个“边疆”争夺的时代,过去模糊的“边疆”,在资源争夺中逐渐被各个民族与国家之边界所取代。在20世纪上半叶,许多法国、英国调查者纷纷中国西南边疆,日本调查者也走入满、蒙,并宣称日本大和民族与这些北亚游牧人群有密切的民族文化关联。面对着西方与日本学者在中国周边地区“学术调查研究”中所隐藏的政治与资源野心,当日本人提出“满、蒙在中国历史上非支那领土”之论时,傅斯年等历史学者乃急促写成并出版《东北史纲》一书,辩证“满洲”乃中国之“东北”,自古以来一直为中国的一部分。
近代国族主义概念下,以及在近代殖民主义列强企图瓜分中国及其边缘之资源利益的刺激下,合传统华夏与其边缘人群为一族的国族蓝图逐渐在中国知识分子心目中形成。因华夏边缘人群一直被华夏认为与自身有长久的血统、文化与历史关联,因此他们都被划入中国而包容于一新的“中华民族”之中。从此,许多华夏边缘人群由“四裔蛮夷”成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与今为“汉族”的华夏共同构成中华民族。以建立共享资源的新国族,来解决华夏边缘形成以来整体地区经济失衡而导致的冲突、暴力与纷扰。
在此时代背景下,接受“国族主义”与相关“民族”概念洗礼的晚清民初中国知识分子,忧心西方列强势力在中国及其周边地区的扩张,极力呼吁民族团结及唤醒国魂。在此国族蓝图下,近代中国知识分子重新描述了中国的历史观。“中华民族”这个称谓就历史性的出现了。
四、中国现在的民族政策概况
本着以“统一”国内所有民族为一体为目的而造出一个“中华民族”这样没有血缘文化基础的概念,如果缺乏足够的文化认同。“中华民族”这个词将逐渐成为空洞化,虚无化的政治词汇和口号。在人类历史上血与火的战斗中,单一民族国家被证明更能适应全面竞争需要。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集合体,为了避免“中华民族”成为一个口号,在向单一民族国家的方向发展奋斗中,应该如何走呢?
苏联勃列日涅夫时期,当局宣布民族问题“已经解决”,“苏联人民”成为新的共同体名称,苏联“已经成为全世界真正民族平等与合作的榜样和典范”。但实际上,苏联对民族矛盾的镇压加深了民族关系危机,造成双方互相指责,甚至《俄罗斯文学报》等报刊发出了要求俄罗斯与其他共和国分家的呼声。失误的民族政策,成为苏联解体的一个关键因素。
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之前,科西嘉人、布列塔尼人和巴黎人是决不会互认为是属于同一民族的,前两者甚至不讲法语。但在大革命中,他们之间的差异性被其它最高原则所覆盖:“人民”、“爱国”、“平等”等等。全国实施整齐划一的教育、不再按语言和风俗划分为不同集团,在这种举国团结一致的激情中,一个 “法兰西民族”无中生有地变成了事实。同样,融合了各色人等的美国,也靠“自由、民主”,把各社会阶层组织在一个“美利坚民族”之下。要将一个多民族的集合体锻造成一个民族,就需要“平等、自由”等超民族的价值观。在当今社会,不可能再通过暴力的方法来进行民族融合,只有通过这些超民族的价值观,才能为各民族的意识形态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基础,促进民族融合。
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为了改善民族关系,消除民族分离倾向,在经济、医疗、教育,甚至在法律上都给予少数民族优惠,人们为了追求较好的社会存在,使得原先曾往“汉化”方向摆荡的少数民族,如今许多人都乐于承认或争取得到少数民族身份。
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即大家常说的“两少一宽”政策。
这项政策,第一从制度上为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获得优惠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从宽包括司法上的从宽和立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对于"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来说,这无疑是优惠,甚至成了免死金牌。第二从执行上为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应当“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按照“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对于少数民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同罪行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相比较,一般要适当从宽,并要坚持少捕少杀。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出台及适用20年,对汉族来说毋庸置疑是不公平的,为了顾全大局,可以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支持是应该的。但是在刑法上也分三六九等,这种“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是否违反法律最核心的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又如何解释?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不能和其它民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对我们梦想的“中华民族”是无益的,同样律法的宽大也不利于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五、构造新民族
历史从来就没有标准的教科书,民族问题长期令人争论,主要是因为影响我们思考此问题的潜在“偏见”,不但存在于所有的“资料”之中,也常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即使是研究“民族”的学者也难以避免。为了各民族能平等相处,共享我国的资源分配,有一个双赢的发展,形成一个新的共同体“中华民族”,是国家最好的利益之所在。但是凡事也不能强求,如果无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强求一个新的“中华民族”反而会造成社会的动荡。
但愿我国能早日处理好历史背后的资源情境、社会认同与个人情感,促进民族的和谐发展,消除民族之间的差异与争论。希望各民族能得到平等的地位,期待“中华民族”的真正出现!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其中汉族占总人口的90%以上,其他55个少数民族合计1亿多人。就人口说,少数民族不到全国人口的10%。在5000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境内各民族分分合合,有斗争,有融合。
一、中国各民族交流、融合的概况
民族的融合是多民族国家的普遍现象,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古今中外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变化、发展都与民族融合紧密相关,中国历史上有过多次民族融合的大浪潮。这些融合使许多一度活跃于历史舞台的民族融入其他民族之中。例如汉代的匈奴,三国的乌桓、南北朝的鲜卑、隋唐的吐谷浑、辽宋的契丹和党项等等。还有些民族虽然现在还存在,但除了血统的差异外,在文化上已不再具有什么民族特点,例如满族、土家族、壮族等等。当满族最初入关,定鼎中原之时,强烈的民族界限观念,曾因留发易服这样的文化习俗差异而发生大规模流血屠杀,但经过300年之后,汉满在文化上已再难找到什么差异。
任何一个国家,总是希望各民族放下根基性的民族感情联系,而团结在国家群体的公民联系之中,但事实上,政治群体的感情很难取代民族感情。俄国与东欧共产世界解体后的局势变化,即为最好的见证。经过半个世纪以上强调无产阶级感情,但是在共产政权解体后,这儿又回到以民族为单位的政治对立之中。
二、民族感情的源来
究竟什么是“民族”?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民族战争与族群冲突在今日世界各角落时时都在进行之中,也时时造成大量的人群伤亡、家庭离散。
对各民族溯源的追究不是区分民族的根本,民族是以文化来区别的。倘若各民族间不能找到文化的共同点,不能互相尊重彼此的文化,那么民族的界限就很难打破。经济、文化的互动才是消除民族隔膜的根本方法。只有在理念和精神文化的趋同,才能使得人们的心理素质走向一致,民族的认同感才能产生。这种文化上的融合的极至到最后就是民族融合,其实中国一些国学大师并不是汉族人,他们往往比汉族人还汉族。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或群体以不同的社会群体成员身份,参与社会资源的竞争与分配,但在遭受挫折后,许多人则经常回到“族群”中寻求慰藉。这是因为,在每个人的人性深处,埋藏着我们对最原始人群感情(同胞手足之情)的信赖与渴求。现实的资源竞争与分配体系,及人们追求个人或群体利益之动机,仍是产生民族认同的根本原因。无论如何,由商周时期华夏边缘的形成,至秦汉间华夏边缘的扩张,及至于历史上非华夏人群成为华夏或华夏成为非华夏的过程中,我们都可以见到人群间的资源竞争与分配关系及其变迁,是华夏边缘形成、扩大与变迁的主要背景。
三、中国出现中华民族提法的原因
20世纪初民国肇造之时,在全球性国族主义概念风行下,已无模糊的边疆。在一个“边疆”争夺的时代,过去模糊的“边疆”,在资源争夺中逐渐被各个民族与国家之边界所取代。在20世纪上半叶,许多法国、英国调查者纷纷中国西南边疆,日本调查者也走入满、蒙,并宣称日本大和民族与这些北亚游牧人群有密切的民族文化关联。面对着西方与日本学者在中国周边地区“学术调查研究”中所隐藏的政治与资源野心,当日本人提出“满、蒙在中国历史上非支那领土”之论时,傅斯年等历史学者乃急促写成并出版《东北史纲》一书,辩证“满洲”乃中国之“东北”,自古以来一直为中国的一部分。
近代国族主义概念下,以及在近代殖民主义列强企图瓜分中国及其边缘之资源利益的刺激下,合传统华夏与其边缘人群为一族的国族蓝图逐渐在中国知识分子心目中形成。因华夏边缘人群一直被华夏认为与自身有长久的血统、文化与历史关联,因此他们都被划入中国而包容于一新的“中华民族”之中。从此,许多华夏边缘人群由“四裔蛮夷”成为中国境内“少数民族”,与今为“汉族”的华夏共同构成中华民族。以建立共享资源的新国族,来解决华夏边缘形成以来整体地区经济失衡而导致的冲突、暴力与纷扰。
在此时代背景下,接受“国族主义”与相关“民族”概念洗礼的晚清民初中国知识分子,忧心西方列强势力在中国及其周边地区的扩张,极力呼吁民族团结及唤醒国魂。在此国族蓝图下,近代中国知识分子重新描述了中国的历史观。“中华民族”这个称谓就历史性的出现了。
四、中国现在的民族政策概况
本着以“统一”国内所有民族为一体为目的而造出一个“中华民族”这样没有血缘文化基础的概念,如果缺乏足够的文化认同。“中华民族”这个词将逐渐成为空洞化,虚无化的政治词汇和口号。在人类历史上血与火的战斗中,单一民族国家被证明更能适应全面竞争需要。我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集合体,为了避免“中华民族”成为一个口号,在向单一民族国家的方向发展奋斗中,应该如何走呢?
苏联勃列日涅夫时期,当局宣布民族问题“已经解决”,“苏联人民”成为新的共同体名称,苏联“已经成为全世界真正民族平等与合作的榜样和典范”。但实际上,苏联对民族矛盾的镇压加深了民族关系危机,造成双方互相指责,甚至《俄罗斯文学报》等报刊发出了要求俄罗斯与其他共和国分家的呼声。失误的民族政策,成为苏联解体的一个关键因素。
法国在1789年大革命之前,科西嘉人、布列塔尼人和巴黎人是决不会互认为是属于同一民族的,前两者甚至不讲法语。但在大革命中,他们之间的差异性被其它最高原则所覆盖:“人民”、“爱国”、“平等”等等。全国实施整齐划一的教育、不再按语言和风俗划分为不同集团,在这种举国团结一致的激情中,一个 “法兰西民族”无中生有地变成了事实。同样,融合了各色人等的美国,也靠“自由、民主”,把各社会阶层组织在一个“美利坚民族”之下。要将一个多民族的集合体锻造成一个民族,就需要“平等、自由”等超民族的价值观。在当今社会,不可能再通过暴力的方法来进行民族融合,只有通过这些超民族的价值观,才能为各民族的意识形态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基础,促进民族融合。
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为了改善民族关系,消除民族分离倾向,在经济、医疗、教育,甚至在法律上都给予少数民族优惠,人们为了追求较好的社会存在,使得原先曾往“汉化”方向摆荡的少数民族,如今许多人都乐于承认或争取得到少数民族身份。
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是我国的民族刑事政策,即大家常说的“两少一宽”政策。
这项政策,第一从制度上为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获得优惠提供了法律依据。按照“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从宽包括司法上的从宽和立法上的从宽。包括刑事诉讼程序上从宽,定罪上从宽,量刑上从宽和刑罚执行上从宽。对于"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来说,这无疑是优惠,甚至成了免死金牌。第二从执行上为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应当“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按照“两少一宽”政策的基本精神,对于少数民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同罪行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中犯罪分子的处理相比较,一般要适当从宽,并要坚持少捕少杀。
“两少一宽”刑事政策出台及适用20年,对汉族来说毋庸置疑是不公平的,为了顾全大局,可以在社会福利、教育、医疗上对少数民族给予照顾、支持是应该的。但是在刑法上也分三六九等,这种“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是否违反法律最核心的公平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又如何解释?汉族作为一个主体民族,不能和其它民族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对我们梦想的“中华民族”是无益的,同样律法的宽大也不利于少数民族移风易俗。
五、构造新民族
历史从来就没有标准的教科书,民族问题长期令人争论,主要是因为影响我们思考此问题的潜在“偏见”,不但存在于所有的“资料”之中,也常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即使是研究“民族”的学者也难以避免。为了各民族能平等相处,共享我国的资源分配,有一个双赢的发展,形成一个新的共同体“中华民族”,是国家最好的利益之所在。但是凡事也不能强求,如果无视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强求一个新的“中华民族”反而会造成社会的动荡。
但愿我国能早日处理好历史背后的资源情境、社会认同与个人情感,促进民族的和谐发展,消除民族之间的差异与争论。希望各民族能得到平等的地位,期待“中华民族”的真正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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