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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2.8.中英《南京条约》∶
· 割香港岛给英国;
· 赔款2100万银元;
·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 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
影响:
· 它不但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而且使它成为英国侵略中国的基地。
· 巨额赔款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不仅是对中国人民的无耻掠夺,而且开创了侵略者对中国勒索赔款的先例。
· 五口的开放,使我国东南沿海的门户被打开了,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世界的侵入。
· 协定关税的规定,使中国开始丧失了海关的主权,为外国侵略者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1943.中英签定《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约.英国从中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3、1944.美国强迫中国签定《望厦条约》。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同时还扩大了侵略权益。如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等。
4、1944.冬,中法《黄埔条约》,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5、1858.分别与俄、美、英、法签定《天津条约》∶
·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 增开牛庄、淡水、南京、汉口等十处为通商口岸;
·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 外国人可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 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6、1960年,与英法分别签定《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条约内容:
· 请政府承认《天津条约》继续有效;
· 增开天津为商埠;
· 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 准许华工出国;
· 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7、1885年《中法新约》规定: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界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这样,法国不仅达到了侵略越南的目的,还最先取得了在中国修筑铁路的特权。法国侵略势力从此伸入我国云南、广西,中国西南的门户被打开了。
8、1895.4.中日《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 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 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
·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 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到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这是继《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它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一、台湾等大片领土的割让,进一步破坏了中国主权的完整。这是日本继俄国之后,对中国领土进行的一次严重的掠夺。它迫使台湾和祖国隔离,并且刺激了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此后,帝国主义各国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中国的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
二、巨额的赔款,加剧了中国人民的负担。清政府无力偿还,不得不大量举借外债,便利了列强通过贷款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
三、新的通商口岸的开放,使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到中国内地。
四、允许日本在华投资设厂,其他列强援引“利益均沾”的条款。争先恐后的在中国开设工厂,进一步掠夺中国的原料和廉价劳动力,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马关条约》反 映了帝国主义资本输出、分割世界的侵略要求。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
9、1901年9月,清政府被迫与英、俄、德、法、美、日、意、奥以及比利时、荷兰、西班牙11国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有:
一、清政府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二、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
三、 拆除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四、 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五、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六、修订商约。清政府同意将各条约中通商行船的内容加以修订,以便利帝国主义扩大对中国的侵略。
《辛丑条约》的签订,给中国造成了严重危害:
一、巨额的赔款,是列强对中国空前的大规模勒索;为支付这笔赔款,清政府加紧搜刮人民,使中国人民生活更加贫困,社会经济更加凋敝。
二、在北京设立的“使馆界”,实际上是“国中之国”,是帝国主义策划侵略中国的大本营。外国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区,使清政府完全处于军队的控制之下,便于侵略者直接派兵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
三、按照条约规定,清朝官吏严厉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进一步成为帝国主义帮凶。
四、该设外务部的规定,便于清政府能够按照外国侵略者的意旨实行卖国的外交政策。
《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给中国的一个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列强除了穷凶极恶地对中国敲诈勒索外,还重新确立了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继续充当它们在华的代理人。从此,清政府彻底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完全确立,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成了。
· 割香港岛给英国;
· 赔款2100万银元;
· 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
· 英商进出口货物缴纳的关税税率,中国须同英国商定。
影响:
· 它不但破坏了中国的领土主权,而且使它成为英国侵略中国的基地。
· 巨额赔款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不仅是对中国人民的无耻掠夺,而且开创了侵略者对中国勒索赔款的先例。
· 五口的开放,使我国东南沿海的门户被打开了,便利了外国资本主义世界的侵入。
· 协定关税的规定,使中国开始丧失了海关的主权,为外国侵略者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2、1943.中英签定《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条约.英国从中取得“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3、1944.美国强迫中国签定《望厦条约》。美国享有英国在《南京条约》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赔款外的一切特权,同时还扩大了侵略权益。如美国兵船可任意到中国各通商港口“巡查贸易”;美国人有权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等。
4、1944.冬,中法《黄埔条约》,法国享有美国在《望厦条约》中取得的一切特权,还规定,允许法国天主教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朝地方政府负责保护教堂和坟地。
5、1858.分别与俄、美、英、法签定《天津条约》∶
·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
· 增开牛庄、淡水、南京、汉口等十处为通商口岸;
· 外国军舰和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 外国人可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传教;
· 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军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6、1960年,与英法分别签定《北京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条约内容:
· 请政府承认《天津条约》继续有效;
· 增开天津为商埠;
· 割九龙司地方一区给英国;
· 准许华工出国;
· 对英法两国赔款各增至800万两白银。
7、1885年《中法新约》规定: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殖民统治;在中越边界开辟商埠;中国日后在广西、云南修筑铁路应与法国商办;法国从基隆和澎湖撤军。这样,法国不仅达到了侵略越南的目的,还最先取得了在中国修筑铁路的特权。法国侵略势力从此伸入我国云南、广西,中国西南的门户被打开了。
8、1895.4.中日《马关条约》的主要内容:
· 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
· 赔偿日本军费白银二亿两;
· 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 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开设工厂,产品运销到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这是继《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它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一、台湾等大片领土的割让,进一步破坏了中国主权的完整。这是日本继俄国之后,对中国领土进行的一次严重的掠夺。它迫使台湾和祖国隔离,并且刺激了列强瓜分中国的野心。此后,帝国主义各国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中国的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
二、巨额的赔款,加剧了中国人民的负担。清政府无力偿还,不得不大量举借外债,便利了列强通过贷款控制中国的经济命脉。
三、新的通商口岸的开放,使帝国主义侵略势力深入到中国内地。
四、允许日本在华投资设厂,其他列强援引“利益均沾”的条款。争先恐后的在中国开设工厂,进一步掠夺中国的原料和廉价劳动力,严重阻碍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马关条约》反 映了帝国主义资本输出、分割世界的侵略要求。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
9、1901年9月,清政府被迫与英、俄、德、法、美、日、意、奥以及比利时、荷兰、西班牙11国签订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主要内容有:
一、清政府赔偿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
二、划定北京东交民巷为“使馆界”,界内不许中国人居住,由各国派兵保护;
三、 拆除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要地;
四、 惩办义和团运动中参加反帝斗争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反帝性质的组织,对反帝运动镇压不力的官吏,“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五、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六、修订商约。清政府同意将各条约中通商行船的内容加以修订,以便利帝国主义扩大对中国的侵略。
《辛丑条约》的签订,给中国造成了严重危害:
一、巨额的赔款,是列强对中国空前的大规模勒索;为支付这笔赔款,清政府加紧搜刮人民,使中国人民生活更加贫困,社会经济更加凋敝。
二、在北京设立的“使馆界”,实际上是“国中之国”,是帝国主义策划侵略中国的大本营。外国侵略者控制京津地区,使清政府完全处于军队的控制之下,便于侵略者直接派兵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
三、按照条约规定,清朝官吏严厉镇压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进一步成为帝国主义帮凶。
四、该设外务部的规定,便于清政府能够按照外国侵略者的意旨实行卖国的外交政策。
《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给中国的一个严重的不平等条约,列强除了穷凶极恶地对中国敲诈勒索外,还重新确立了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继续充当它们在华的代理人。从此,清政府彻底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完全确立,中国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成了。
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
2018-06-11 广告
2018-06-11 广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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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英 广州和约 余保纯 六百七十万两 27-5-1841;
2. 中英 南京条约 耆英,伊布里 二千一百万两 29-8-1842;
3. 中英 南京条约补充条款 耆英 22-7-1843;
4. 中英 虎门条约 耆英 8-10-1843;
5. 中美 望厦条约 耆英 3-7-1844; 6. 中法 黄埔条约 耆英 24-10-1844;
7. 中俄 瑗珲条约 奕山 六十万方公里 28-5-1858;
8. 中俄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13-6-1858;
9. 中美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18-6-1858;
10. 中英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26-6-1858;
11. 中法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27-6-1858;
12. 中英 天津条约补充 桂良 8-11-1858;
13. 中英 北京条约 奕欣 一千叁百万两 24-10-1860;
14. 中法 北京条约 奕欣 25-10-1860;
15. 中俄 北京条约 奕欣 四十多万方公里? 4-11-1860;
16. 中俄 勘分西北界约记 明谊 四十四万方公里 10-7-1864;
17. 中美 增续条约 前美公使蒲安臣 7-28-1868;
18. 中英 新修条约普后章程 不详 23-10-1869;
19. 中日 修好条约 李鸿章 13-8-1871;
20. 中日 北京条约 奕欣 31-10-1874;
21. 中英 烟台条约 李鸿章 13-9-1876;
22. 中俄 里瓦几亚条约 崇厚 2-10-1879;
23. 中俄 伊黎条约 曾纪泽 七万方公里 二百八十万两 24-2-1881;
24. 中法 会议简明条款 李鸿章 11-5-1884;
25. 中日 天津条约 李鸿章 18-4-1885;
26. 中法 新约 李鸿章 9-6-1885;
27. 中英 烟台条约 续增条约 不详 9-6-1885;
28. 中葡 北京条约 奕□ 1-12-1887;
29. 中英 印藏条约 升泰 17-3-1890;
30. 中美 华工条约 杨儒 7-3-1894;
31. 中日 马关条约 李鸿章 二亿两 外送台湾岛 琉球属国 7-4-1895;
32. 中日 辽南条约 李鸿章 叁千万两 8-11-1895;
33. 中俄 密约 李鸿章 3-6-1896;
34. 中德 胶澳租借条约 李鸿章 6-3-1896;
35. 中英 展拓香港界址条约 李鸿章 9-6-1898;
36. 八国联军 辛丑条约 李鸿章 十亿二千二百七十万两 7-9-1901;
37. 中英 续定印藏条约 罗生戛尔曾 7-9-1904;
38. 中日 会议[满州善后条约] 22-12-1905;
39. 中日 二十一条条约 陆征祥 9-5-1915;
40. 中日 军事协定 □云鹏 16-5-1918;
2. 中英 南京条约 耆英,伊布里 二千一百万两 29-8-1842;
3. 中英 南京条约补充条款 耆英 22-7-1843;
4. 中英 虎门条约 耆英 8-10-1843;
5. 中美 望厦条约 耆英 3-7-1844; 6. 中法 黄埔条约 耆英 24-10-1844;
7. 中俄 瑗珲条约 奕山 六十万方公里 28-5-1858;
8. 中俄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13-6-1858;
9. 中美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18-6-1858;
10. 中英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26-6-1858;
11. 中法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27-6-1858;
12. 中英 天津条约补充 桂良 8-11-1858;
13. 中英 北京条约 奕欣 一千叁百万两 24-10-1860;
14. 中法 北京条约 奕欣 25-10-1860;
15. 中俄 北京条约 奕欣 四十多万方公里? 4-11-1860;
16. 中俄 勘分西北界约记 明谊 四十四万方公里 10-7-1864;
17. 中美 增续条约 前美公使蒲安臣 7-28-1868;
18. 中英 新修条约普后章程 不详 23-10-1869;
19. 中日 修好条约 李鸿章 13-8-1871;
20. 中日 北京条约 奕欣 31-10-1874;
21. 中英 烟台条约 李鸿章 13-9-1876;
22. 中俄 里瓦几亚条约 崇厚 2-10-1879;
23. 中俄 伊黎条约 曾纪泽 七万方公里 二百八十万两 24-2-1881;
24. 中法 会议简明条款 李鸿章 11-5-1884;
25. 中日 天津条约 李鸿章 18-4-1885;
26. 中法 新约 李鸿章 9-6-1885;
27. 中英 烟台条约 续增条约 不详 9-6-1885;
28. 中葡 北京条约 奕□ 1-12-1887;
29. 中英 印藏条约 升泰 17-3-1890;
30. 中美 华工条约 杨儒 7-3-1894;
31. 中日 马关条约 李鸿章 二亿两 外送台湾岛 琉球属国 7-4-1895;
32. 中日 辽南条约 李鸿章 叁千万两 8-11-1895;
33. 中俄 密约 李鸿章 3-6-1896;
34. 中德 胶澳租借条约 李鸿章 6-3-1896;
35. 中英 展拓香港界址条约 李鸿章 9-6-1898;
36. 八国联军 辛丑条约 李鸿章 十亿二千二百七十万两 7-9-1901;
37. 中英 续定印藏条约 罗生戛尔曾 7-9-1904;
38. 中日 会议[满州善后条约] 22-12-1905;
39. 中日 二十一条条约 陆征祥 9-5-1915;
40. 中日 军事协定 □云鹏 16-5-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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