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迷茫:李昌奎案对中国的法律和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有什么影响?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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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案不管最后如何判,都应该会成为中国法律史上一个较为经典的案例了。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虽然李案就本身案情来说并不复杂,但在审理时却较为经典。我具体分析一下:
首先,我敢断定,李案不应该存在什么暗箱问题,但是李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终审时(只好先这样说,具体原因我下面还会说)改判死缓的唯一原因就是自首情节。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判决,我个人认为是云南部分法官标新立异的结果(我个人是赞成废除死刑的,但是我反对现在就废除死刑,我个人认为在中国要废除死刑至少要到2050年之后),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体现其尊重人权的思想。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中国国情,“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几千年中国人的价值规范,这也是中国法源之一。但是现在中国立法过多的照搬西方法律,这样对中国是没有利益的(我下面会补充说明一下废除死刑的具体情况)。他们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在作秀!
其次,现在再审可以说是这帮法官所追求的西方法律所不齿的事情,因为不管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一事不二审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习惯,这也是西方法律文明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一事不二审就是指同一个案件,只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那么此案出了出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之外,不再审理。但是在一帮标新立异法官形成终审判决以后,又出现了再审(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其是第一次终审)。法律文明的表现形式还有其他的如上诉不加刑等。
总之,本案二审判决是一帮为论坛凸现自己的法官搞出的一个废除死刑的经典,本案再审是突破了一事不二审的恶劣情节。后者的流毒会远远大于前者,因为照此办理,只要国家需要可以任意的给被告人以合法的程序加刑。这起案子所带来的臭味将会与重庆审“李庄案”、“李一凡案”都会成为共和国法律史上永远抹不去的污秽!
说到废除死刑,很多人认为废除死刑是西方人搞的,这是错误的,真正开废除死刑先河的其实是中国人,汉代有交钱免死、以宫刑代替死刑的做法。在唐代贞观年间,也曾经出现过赦免所有死刑犯的行为,并且也出现过一段时间全国非常死刑的阶段(这是断断续续的),即使有时恢复死刑,全国说判处死刑的人数也相当少,有的年份全国一例没有,有的年份全国就一例。并且中国古代有着相当完善的上诉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不要看电视剧),县里如果判处死刑,要报到州里、要报到省里主管刑狱的衙门,逐级复核任何一级发现问题都可以重审,然后报到中央,由中央掌管刑狱的衙门再复核,最后将全案报给皇帝,由皇帝阅案之后再勾决。如果遇到比较励精图治的皇帝,往往还会要让官员报请三遍之后再判处死刑。
再谈及废除死刑时,我们不得不考虑经济因素。我们注意一下中国在废除死刑的年代,是汉唐盛世,这时的物质生活相当丰富,这就说明法律的发达程度是与国家的物质生活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的,当一个国家物资生活、强盛程度都处于较高水平时,其国民素质必然会很高,同时其包容程度也会很高(这点从全世界所有犹太人只有流落到北宋的没有受到歧视、虐待就能看出。因为犹太人靠经商赚钱,而基督教对经商较为鄙视,所以欧洲人看不起犹太人,但是社会财富又流入犹太人的腰包,所以受到歧视、打击和虐待,但是中国北宋时物质生活极为发达,你犹太人会经商,我北宋人比你还会经商,所以钱不会被犹太人赚走,自然也就不会被打压。当然这也与中国人自古就没有民族歧视有关。)
首先,我敢断定,李案不应该存在什么暗箱问题,但是李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终审时(只好先这样说,具体原因我下面还会说)改判死缓的唯一原因就是自首情节。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判决,我个人认为是云南部分法官标新立异的结果(我个人是赞成废除死刑的,但是我反对现在就废除死刑,我个人认为在中国要废除死刑至少要到2050年之后),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可以体现其尊重人权的思想。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中国国情,“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几千年中国人的价值规范,这也是中国法源之一。但是现在中国立法过多的照搬西方法律,这样对中国是没有利益的(我下面会补充说明一下废除死刑的具体情况)。他们这样做的唯一目的就是在作秀!
其次,现在再审可以说是这帮法官所追求的西方法律所不齿的事情,因为不管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有一事不二审的明文规定或者法律习惯,这也是西方法律文明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一事不二审就是指同一个案件,只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那么此案出了出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之外,不再审理。但是在一帮标新立异法官形成终审判决以后,又出现了再审(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其是第一次终审)。法律文明的表现形式还有其他的如上诉不加刑等。
总之,本案二审判决是一帮为论坛凸现自己的法官搞出的一个废除死刑的经典,本案再审是突破了一事不二审的恶劣情节。后者的流毒会远远大于前者,因为照此办理,只要国家需要可以任意的给被告人以合法的程序加刑。这起案子所带来的臭味将会与重庆审“李庄案”、“李一凡案”都会成为共和国法律史上永远抹不去的污秽!
说到废除死刑,很多人认为废除死刑是西方人搞的,这是错误的,真正开废除死刑先河的其实是中国人,汉代有交钱免死、以宫刑代替死刑的做法。在唐代贞观年间,也曾经出现过赦免所有死刑犯的行为,并且也出现过一段时间全国非常死刑的阶段(这是断断续续的),即使有时恢复死刑,全国说判处死刑的人数也相当少,有的年份全国一例没有,有的年份全国就一例。并且中国古代有着相当完善的上诉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不要看电视剧),县里如果判处死刑,要报到州里、要报到省里主管刑狱的衙门,逐级复核任何一级发现问题都可以重审,然后报到中央,由中央掌管刑狱的衙门再复核,最后将全案报给皇帝,由皇帝阅案之后再勾决。如果遇到比较励精图治的皇帝,往往还会要让官员报请三遍之后再判处死刑。
再谈及废除死刑时,我们不得不考虑经济因素。我们注意一下中国在废除死刑的年代,是汉唐盛世,这时的物质生活相当丰富,这就说明法律的发达程度是与国家的物质生活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的,当一个国家物资生活、强盛程度都处于较高水平时,其国民素质必然会很高,同时其包容程度也会很高(这点从全世界所有犹太人只有流落到北宋的没有受到歧视、虐待就能看出。因为犹太人靠经商赚钱,而基督教对经商较为鄙视,所以欧洲人看不起犹太人,但是社会财富又流入犹太人的腰包,所以受到歧视、打击和虐待,但是中国北宋时物质生活极为发达,你犹太人会经商,我北宋人比你还会经商,所以钱不会被犹太人赚走,自然也就不会被打压。当然这也与中国人自古就没有民族歧视有关。)
追问
有的情节比李案轻的犯罪分子,已经或将来也会判处死刑,是否可说存在法律不公正现象?有的犯罪分子是否会将李案作比较,而为之开脱?如果犯罪分子将此案作比较,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追答
只要在公正的环境下判决,这没有什么的。因为法官和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以及辩方、控方的社会经历、学术流派、也无水平都是不一样的。极端点的同一个案子由不同人去辩护、去起诉、去审判得出的结果不一样很正常的。
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李案不具有判例的作用。故而也不会被其他人民法院仿效。当然很多案件一个人民法院审判了,其他人民法院也会有参考价值。比如说成都的那起醉酒驾车案就是如此,后来也被南京市中院参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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