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公司必须有主营业务;
公司在上市前两年必须在基本相同的控制权及管理层管理下运作;
首次招股的最低公众持股比例要达到3000万港元及占总股本的25%;
管理层股东必须接受为期两年的售股限制期,在这一期间,各持股人的股份将被搁置在一个各方都同意的存储处;
对申请上市企业没有最低利润要求。
香港创业板市场的基本上市要求为:于申请上市前两年有活跃业务记录;拥有主营业务;在申请上市前两年公司须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于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荐人担当顾问;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5%(市值少于40亿港元的公司,最少要达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0%,或10亿港元。
参考资料: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09-05/460118.html
基本要求如下:
1、于申请上市前两年有活跃业务记录;
2、拥有主营业务;
3、在申请上市前两年公司须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
4、于上市后至少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用一名保荐人担当顾问;
5、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已发行股本的25%(市值少于40亿港元的公司,最少要达3000万港元。至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40亿港元的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0%,或10亿港元。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
2、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
3、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制作);
5、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
6、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7、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
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
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
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
于百分之三十
2016-08-17 · www.fei580.com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包括:
1.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两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上市规则》中订明,于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百慕达及开曼群岛此四个司法权区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请的资格要求。
自2006年10月以来,上市委员会又继续通过正式议决接纳以下司法权区:澳洲、巴西、英属维尔京群岛、加拿大阿尔伯达省、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国、德国、格恩西、马恩岛、意大利、日本、泽西岛、大韩民国、卢森堡、新加坡、英国、美国加州、美国特拉华州。
注册在以上司法地区之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
(III) 会计准则: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新申请人若已经或将会同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国市场上市,则其按《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可获接纳。
(IV) 是否适合上市:
必须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
(V)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a.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b.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或
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预期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
(VII) 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元
(VIII) 公众持股量: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
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如发行人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联交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IX) 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100人;
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X)招股机制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价:
《创业板上市规则》没有规定招股价,但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