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管职责
(一)领导全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出机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制订全系统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二)依法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
(三)负责宏观监督管理全系统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在本局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和直接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工商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组织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依法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查处其他各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依法组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市场培育、市场布局规划,组织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八)依法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九)组织管理商标工作,对经营者使用商标和印制商标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十)组织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十一)负责全系统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工作。
(十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