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长短,都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这句话对还是错?为什么
这是2010年上半年上海的财经法规考试判断题的第11题“不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长短,都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财...
这是2010年上半年上海的财经法规考试判断题的第11题“不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长短,都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财务报表。”这句话对还是错?为什么?(网上流传的答案是选择对的)
而根据2011年的财经法规书上说“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 3日 5日 10日 15日 1个月 或1个季度”“按月或者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都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财务报表”
所以我觉得那道判断是错的,因为不是所有的纳税期限都可以。但是网上的答案又是说“对”的,所以有点搞不懂,请网上的前辈帮忙解答,谢谢! 展开
而根据2011年的财经法规书上说“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 3日 5日 10日 15日 1个月 或1个季度”“按月或者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都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财务报表”
所以我觉得那道判断是错的,因为不是所有的纳税期限都可以。但是网上的答案又是说“对”的,所以有点搞不懂,请网上的前辈帮忙解答,谢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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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你没有注意到,以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是预缴,而次月15日前是申报纳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特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也就是说增值税按季度申报,是税务机关考虑到某些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而核定的特例。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你没有注意到,以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是预缴,而次月15日前是申报纳税。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特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也就是说增值税按季度申报,是税务机关考虑到某些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而核定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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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理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如2011年2月办理1月份纳税申报的期限就顺延到2月22日。“不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长短,都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理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如2011年2月办理1月份纳税申报的期限就顺延到2月22日。“不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长短,都应在每月15日前办理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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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 3日 5日 10日 15日1个月 或1个季度都是税款缴纳限期,而非申报期限。纳税申报期限与纳税期限不同,纳税申报期为统一为每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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